2014年 第 24 期
总第 700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营改增”对EPC项目的影响

作  者
张小富 葛新旗

作者单位
(安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河南安阳 455002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 广东东莞 523808)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企业EPC项目案例为基础,就营改增对EPC项目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总承包企业因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总体税负上升,利润水平下降,业主因可抵扣进项税增加而降低了工程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EPC   影响

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EPC工程总承包近年来在我国逐步得到了广泛应用。总承包企业利用其核心技术、优势资源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同时也为自身获取高附加价值。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实施,EPC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部分已经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其中的建筑业劳务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此外,EPC工程总承包涵盖了项目从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到开工试车等全部建设过程,既采购货物又提供劳务服务,涉及多种应税行为,再加上EPC项目一般涉及的投资金额较大,应纳税额可能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而随着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进程加快,营业税将被取消,EPC项目混合销售行为也将不复存在,这对EPC项目税收有较大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EPC项目的影响分析
为简化起见,在分析过程中做如下假设:假定营改增后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不变;营改增前EPC项目的设备全部为总承包企业外购,由业主、总承包企业、供应商签订三方补充协议,设备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抵扣进项税;为规避风险,项目设计概算中的主材部分在营改增前全部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一)F公司EPC项目概况
F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石油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近年来,F公司的大型项目建设基本上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且由于其石油炼化项目的特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比例较低,一般来讲设备及主材占投资的比例较大,平均达到60%以上,对于研究EPC项目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F公司于2012年10月份开始,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建设汽油选择性加氢装置,总承包企业为CPE辽宁分公司。该项目总投资39 27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15 670万元,主材费4 723万元,设备及材料增值税3 07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 930万元,其他费用3 037万元,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见表1。

 

 

 

 

 

 

 

表1中的项目总投资等于建设投资减设备部分增值税,对列入主材部分不抵扣进项税,设备及主材均不包括房屋、构筑物所用材料,相关材料列入建筑工程费。
(二)“营改增”对营业税的影响
对于F公司EPC项目,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及主材费在营改增前按照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费6 037万元,其中:预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因无法预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未列入总承包范围,暂不计算营业税;勘测设计及可研编制费1 650万元,在营改增后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专项评价与验收费490万元不计入总承包范围;工程保险费、培训费115万元,营改增后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1. 营改增前。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主要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6 158+10 930=17 088(万元)。其他服务营业额=3 257-92-490=2 675(万元)。则:应纳营业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3%+其他服务营业额×5%=17 088×3%+2 675×5%=646(万元)。
2. 营改增后。该EPC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及服务部分均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零。
(三)“营改增”对增值税的影响
对于该EPC项目,在营改增后,设备和材料部分适用17%的基本税率,勘察、设计等应税服务适用6%的税率,建筑安装工程税率为11%,该项目单列的运费主要是超限设备的运输措施费,营改增后由7%抵扣改为11%抵扣。此外,该项目建筑物及构筑物所用材料均已列入建筑工程费,未在主材费单独列示,因建筑物构筑物属非应税项目,不影响业主的税收,为简化起见,在分析总承包企业营改增后税费时也不考虑该部分增值税影响。
1. 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在营改增前,工程所用主材6 158万元计入EPC项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只涉及设备部分,其他费用中的超限设备运输措施费可抵扣税金影响不大,供电费及生产准备费中属于增值税的部分为业主发生的费用,不计入EPC总承包合同。
(1)销项税额。该项目销项税额为设备部分增值税,计2 256万元。
(2)进项税额。总承包企业在编制EPC项目预算时,其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按照固定的费用定额进行取费,其他费用部分按照固定费率进行取费,设备及材料则采用询价或近期订货价格。由于总承包企业的集中采购优势,其最终采购价格很可能低于正常询价,总承包企业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可能对业主平价进行销售,因此很难获得总承包企业实际采购价格的准确信息,在进行分析时假定其采购设备及材料销售给业主的利润率为10%(含增值税)。
设备部分进项税额=2 256÷1.1=2 051(万元);材料部分进项税额=819÷1.1=744(万元);运费进项税=100×7%=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2 802万元,但由于材料部分计入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没有视同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材料部分的进项税744万元相应地也不能抵扣,总承包企业在该项目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 058万元。
(3)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 256-2 058=198(万元)。
2.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EPC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在营改增后适用建筑业11%的税率,服务部分适用6%的税率,设备部分17%的税率不变,运费税率11%。材料部分采购环节增值税税率17%,建筑工程用砂、土、石料等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材料采购环节17%、6%的税率与其11%税率存在差异,在目前的试点方案中对营改增后材料部分如何缴纳也尚未明确,在下面讨论中,假定营改增后材料部分适用建筑业务11%税率并全额抵扣进项税。
(1)销项税额。营改增后,除设备材料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及勘察、设计等服务费也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设备部分增值税+材料部分增值税+建筑安装工程费/1.11×11%+其他费/1.06×6%=2 256+819+10 930/1.11×11%+2 675/1.06×6%=4 309(万元)。
(2)进项税额。因建筑安装工程是以人工和机械费定额进行取费,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其他费用基本上也不能取得增值发票抵扣进项税。材料部分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相应抵扣进项税。运费进项税=100/1.1×11%=10(万元);进项税额=设备部分进项税+材料部分进项税+运费进项税=2 795+10=2 805(万元)。
(3)营改增后,该EPC项目销项税额增加2 053万元,进项税额增加74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1 306万元。
(四)“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 对收入的影响。由于假定营改增后EPC项目总造价不变,销项税额增加2 091万元,使总承包企业的收入相应减少2 053万元。
2. 对成本的影响。材料及运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747万元,相应地使成本减少747万元;营业税减少646万元。营业税减少、增值税增加,使税金及附加相应减少或增加。在计算税金及附加时,包括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
减少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减少的营业税×11%=646×11%=71(万元);增加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增加的增值税×11%=1 309×11%=144(万元);营改增后减少的成本=增加的进项税+减少的营业税+减少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增加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747+646+71-144=1 320(万元)。
3. 对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营改增使总承包企业的收入减少2 053万元,成本减少1 320万元,利润降低了733万元,相应减少所得税183万元,净利润减少550万元。
(五)“营改增”对EPC项目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总承包企业总体税负增加550万元,净利润减少550万元。税负增加及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方面:

 

 

 

 

 

 

 

 

1. 建筑安装工程部分基本上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安装工程是以人工定额为基础进行取费,建筑工程以人工加上机械台班进行取费,这部分人工和机械基本上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在本案例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0 930万元,营改增后需要交纳增值税1 200余万元,是营改增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
2. 对业主的影响。营改增后,业主可以抵扣的材料等进项税增加747万元,专项验收等费用抵扣的进项税增加了33万元。专项验收等进项税=(490+92)/1.06×6%=33(万元)。营改增后,业主可抵扣进项税增加782万元,相应地使工程成本降低78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使总承包企业和业主的增值抵扣链条更加趋于完整。对于总承包企业来讲,由于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人工部分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营改增使得总承包企业利润水平下降、总体税负上升。对于业主来讲,原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材料现在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增加了进项税额,相应地降低了工程成本,因此可以说业主是建筑业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
二、EPC项目“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
1. 从政府层面来讲,需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以及改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税收征管及建筑企业管理现状,对建筑业营改增相应的税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稳步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步伐。
一是合理设计税率。根据目前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建筑业营改增后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建筑行业协会的调研还是企业的实际测算都反映11%的税率偏高,营改增后建筑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在税率设计上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原来的混合销售行为已不复存在,但对于建筑业来讲,货物销售与提供劳务还是紧密交织在一起,如果仅设置11%一档税率,那么与采购环节17%的税率还是存在6%的差异,进而又带来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因此建议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进行细化,制定多样化的税率,彻底将货物税与劳务税分开。
二是拓宽进项税取得渠道。由于建筑业的特点,人工以及大部分材料等无法取得进项税,这是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上升最主要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适当扩大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一般纳税人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使劳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建筑业相关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范畴,进一步拓宽进项税发票取得渠道。
2. 对于总承包企业,一是要提前研究、筹划,建立并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明确营改增后的管理流程,落实单位内部各部分的增值税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全员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加强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流程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的培训,为企业全面适应营改增打好基础。二是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把纳税筹划贯穿到EPC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根据企业税收筹划的需求对各项业务管理流程进行优化与完善,在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保证项目的收益。此外,对于总承包企业和业主来说,都需要根据营改增后的变化,对原有的招投标报价方式进行调整,避免招投标报价中的税收风险与损失。
【注】本文受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2013B002)、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规划项目(编号:122102310524)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1. 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建筑经济,2012;6
2. 胡锋,梁俊.“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影响.财会月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