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现行会计准则下待弥补亏损的控制和核算

作  者
刘志堂 嵇大海

作者单位
江苏洪泽县财政局

摘  要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 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