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20 期
总第 696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与发展
科技金融创新实践与政府作用边界

作  者
胡锦娟

作者单位
(顺德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广东佛山 528300)

摘  要

      【摘要】科技金融本质上是解决金融资源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理配置问题。本文系统总结了“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科技金融创新实践经验与不足,认为在科技金融管理工作中,政府要从法律环境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着眼,营造一个市场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对企业的诸多限制。
【关键词】科技金融   创新   政府管理

一、研究背景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能力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科技竞争成为全球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把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金融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是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而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目前,我国66%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4%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体制创新的主体。而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仅有三分之一的企业能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
解决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已成为学术界与政府关注的焦点。早在1986年,我国学者就提出要将科技与金融结合起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现科技创新。根据赵昌文(2009)的定义,科技金融是指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制度安排。科技金融本质上是解决金融资源在科技领域的配置问题。在科技创新领域,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是解决科技金融创新必须研究的问题。
二、科技金融研究的理论进展
1. 依靠政府还是依靠市场调节经济一直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焦点。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认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来执行,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会起破坏作用;即使市场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与纠正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在于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决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力量如政府干预来解决。
新古典经济学派主张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控制在最低限度,由自由市场力量来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则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与制度条件,并承担协调某些市场无法协调的经济活动。
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有效的市场经济是既可以在短期内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又能在长期内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方式革新,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生产力。这种经济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有效的经济市场与有效的政治市场协调配合运作,使得市场经济的产权清晰,实现较低的生产成本。经济市场解决资金、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有效配置问题;而政治市场则解决“制度”这个稀缺要素的供给问题。制度的作用在于:规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
2. 在我国科技金融研究中,现有理论普遍认为,科技金融领域需要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因为:
第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价格形成机制缺陷、证券化率低、资产池规模总量小等制度缺陷。据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为止,中国股市证券化率只占GDP总量的40%。远远低于美国的50%以上,英国的120%左右,香港的1000%以上。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不到2500家,数量少,中国证券市场可以提供的资产池规模太小。从债券市场来看,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债券市场是股票市场的几倍以上,而中国的债券市场存量只有23亿元左右,总量远低于股票市场,且结构严重失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而公司债和其他债券的数量非常之少。
第二,不完全信息下的信贷配给,使得中小科技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我国信贷市场上,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因而银行的资金供给曲线呈现倒U特征,即银行的收益随着利率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而当利率过高,银行的收益水平相反会下降,而且利率太高会引发企业高风险投资偏好,最终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收益。由于存在不完全信息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银行收益最大化的市场利率水平低于均衡时的利率水平,从而使资金有效需求大于有效供给。而传统意义上,银行在选择贷款企业时的标准是根据5C原则即借款人品德、经营能力、资本、资产抵押、经营环境来确定的。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是轻资产企业,缺少抵押品,使得银行在贷款投向上更倾向于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科技创新如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投入较大,但收益具有外部性,私人不愿意投入,也需要政府进行支持。
在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提出了大量解决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但对于科技金融工作中,政府与市场的具体界限并没有明确划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可见,在科技金融领域,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由市场来解决,而政府的作用在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做好公共服务,搞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三、试点地区科技金融创新实践
为全面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从2011年开始,来自中国东、中、西部的16个地区启动“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围绕科技投入机制、传统金融制度安排,展开了一场“渐进式”改革。这场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科技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达1 183家,管理资产超过3 000亿元;16个试点地区设立科技融资专营机构60多家,贷款余额近300亿元。总结典型地区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的创新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搭建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与信息搜集成本,以实现科技与金融有效对接。北京设立科技金融中心,依托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北京创投协会,广泛吸纳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整合金融资源。中心共汇集科技型中小企业505家次,其中科技贷款项目209家,科技保险项目74家,股权投资项目222家。江苏省首创金融超市模式,建立集内外资创新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租赁、信托、担保、短期融资等众多金融投资产品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市场。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的资金供应方320多家驻点办公,为近400家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合作金额近22亿元。
2. 政府专项资金投入科技金融领域。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风险补偿、业务奖励与无偿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动。北京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信用贷款风险基金,用于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试点银行的风险补贴,对单个企业和银行的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广东省设立省级种子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并逐年增加种子基金规模,预期到2015年将达到5亿元。江苏省出台了专项财政制度,规定省财政按科技贷款新增额的l%核定风险补贴资金。上海市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净损失,由政府财政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提高至40% ~ 60% 。
3. 政府推动金融组织创新与金融工具创新。在政府的主导下,各地专业性的科技支行纷纷设立。江苏农行十分重视科技金融创新,设立9家科技支行,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创投机构、产学研基地以及高端科技人才市场等提供专业的融资、结算等一揽子产品和服务,助推中小企业融资。上海市科委联合银行推出“3+X”的科技信贷体系,包括“履约贷”、“信用贷”和“微贷通”,采取创新基金信用贷、成果转化信用贷、软件产品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并试点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广东通过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据广东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广东已有近150家企业获得5.65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几年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信用建设规划,全面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1月,国家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年)》,对全面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基础建设、社会立法、发挥社会力量等方面加强信用建设作了统一规定。在科技金融领域,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少的问题,试点地区开展了一系列科技金融创新活动。中关村设立信用促进会,统一对中关村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创新信用评级体制,由熟悉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担保公司进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采取出具信用报告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各家银行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实现担保公司与银行联动。江苏、上海等地区也纷纷启动了中小企业增信计划,开展了抱团增信、担保增信、科技保险增信等业务。一些地区还采取了政府采信措施,由会计事务所对首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增强中小企业信用。
5. 大力推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中国银行业协会打造“科技专家选聘系统”平台,吸引大量行业专家入库,利用科技专家识别科技风险,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上海市大力推进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建设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创造条件推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上市企业进行股份转让。北京与上海等地着力建设融资租赁中心,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经营,降低运营成本,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四、现存问题分析
1. 民间资本启而未动。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充足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仍然比较单一,进入科技金融领域的动力明显不足。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全社会的财富总量大幅增长,住户部门持有的金融资产总量也随之增长,金融资产结构逐渐优化,但存款依然是住户部门金融资产的主要部分。截至2012年年末,住户存款余额41.02万亿元,同比增长16.55%,增速比上年提高3.85 个百分点,比2010 年也有所提升,其中,活期及临时性存款占39.04%。在科技金融领域政府虽然探索了设立引导基金、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试图带动民间投资,但由于进入门槛的障碍、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以及风险与收益机制的不匹配等因素,民间资本在科技金融领域投资积极性依然不高。
2. 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的目的正是解决这种不匹配。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创新,动用政府融资平台帮助企业募集资金,主动承担企业融资中的部分风险,以刺激资金供给方加强对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上种种措施实际上是简单地将企业借贷过程中的风险转嫁到政府以及其他社会机构上,并没有真正地解决风险与收益匹配的问题,在金融系统及政府融资平台依然存在大量风险隐患。与此同时,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部分担保机构违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参与非法骗贷、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在个别地区形成了风险事件,加剧了金融系统风险。例如,在融资担保领域,自2011年以来,浙江、河南等地区出现了民营担保公司倒闭潮。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解决科技金融的根本在于解决不完全信息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比较完备的信用体系。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已经启动,但从总体上看,它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市场上由于因授信不当以及贷款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使违约行为频繁发生,信用缺失现象仍然突出。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 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55亿元。金融活动中,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逃避银行监督、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同时由于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目前企业信用评估很不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信用管理呈现多头现象,监管系统信息不透明,效果不理想。此外,有关社会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散见于多种法律条文中,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不够。
4. 法律环境亟待完善。科技金融是现代社会科技发展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相融合的产物,而传统的经济制度下的法律规范难以适应新的要求。目前,各地政府虽出台了一些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制度措施,但存在系统性不强,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时,有关社会信用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之中,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5. 政府过度干预科技金融有损公平。当前,政府为科技金融发展设立了专项资金,将之及时投入高新科技企业当中,能够产生“马太效应”,但影响非高科技企业研发资金的投入,以致非高新科技企业难以成功转型为国家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同时,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圈定的企业被市场资金供给方认为是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银行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也在政府“有形的手”的指导下纷纷投资于有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导致了新的资源配置失衡。如,政府支持的高新企业资金供给过多,而一些非政府支持的高新企业却面临资金匮乏的困境。
高新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发展期都需要大量资金注入,而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难:一方面,如果仅仅在企业发展周期中某一发展阶段给予财政支持,并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必然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断粮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政府财政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给予支持,又会导致其他很多企业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
五、结论
在科技金融创新过程中,要把握好政府的职能界限,政府越界会导致新的不公平,损害市场效率,使得价格信号不能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使得科技资源的财富效应不能充分发挥,风险不能合理分散,同时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将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科技金融调控中,政府的作用在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对企业的诸多限制。具体意见是:
一是加强科技金融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制度保障,是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要结合科技金融工作实践,健全科技金融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主体的行为,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等构成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要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险资金、银行资金进入该领域提供便利。要完善融资担保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方面的空白。要让监管有法可依,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二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市场不完全信息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政府要从自身信用建设抓起,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突破口,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打造信用政府。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引导、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特别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推动征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健全信用查询系统。
三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认真解决产权不清、司法公正性欠缺和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以免造成企业失信。要健全社会信用法制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完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切实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
【注】本文获2014年度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产业深度融合下的佛山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4-JG28)的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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