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9 期
总第 695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预付账款会计核算改进思考》的商榷

作  者
张 伟

作者单位
(山东威海市公路管理局 山东威海 264206)

摘  要
读了黄秀南同志发表于《财会月刊》2014年3月(上)的《预付账款会计核算改进思考》一文(以下简称“黄文”)后,笔者认为其提出的预付账款会计核算部分内容还有待商榷。
1. 黄文在例1中举例预付部分货款时A企业购买材料的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1)2012年9月8日,向B企业预付购买甲材料款时:借:预付账款——B企业4 000;贷:银行存款4 000。
(2)2012年10月20日,A企业收到B企业发来甲材料时:借:原材料——甲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预付账款——B企业11 700。
笔者认为上述第(2)项的例解不妥。通常实践中对于第(2)项业务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根据B企业开具的发票、账单等材料,按照开具的应付发票总金额与预付款项两者的差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会计分录应为:借:原材料——甲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预付账款——B企业4 000,应付账款——B企业7 700。
按此方式进行核算,不会出现黄文中所说的“会使‘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在贷方,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象,且能较直观地反映出“应付账款”科目和“预付账款”科目期末余额,如实客观反映两个账户所发生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较为符合实际。
2. 黄文在例3中举例预付款项超过应付货款时A企业购买材料的经济业务,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1)2012年9月5日,向B企业预付购买材料款时:借:预付账款——B企业15 000;贷:银行存款15 000。
(2)2012年10月11日,A企业收到B企业发来的材料时:借:原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预付账款11 700。
笔者认为上述第(2)项的例解仍然不妥。如果此时A企业确认该项经济业务已完结,后期不会再发生的话,通常实践中应根据企业确认结果及时进行调账处理,将超额预付款项转为应收款项,即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因为虽然“预付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同属于资产类账户,但两者核算内容却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预付账款”账户记录的是一项资产,但是需要对方以货物或者劳务来偿还;而“其他应收款”账户虽然记录的也是一项资产,但是通常以现金方式收回而不需要以“物”的形式偿还,相当于一种垫付款项后期再收回。其次,“预付账款”账户通常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而“其他应收款”账户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如果将超额预付款项记入“预付账款”科目,超额预付数额较小或者收款方(B企业)正常经营有偿还能力时,对A企业的会计核算结果影响不太大,但是如果超额预付数额较大或者收款方没有偿还能力时,则对于A企业的影响较大,既不能如实反映应收款项,也不能计提坏账损失。
对于上述例3中的第(2)项业务处理,笔者建议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预付账款11 700。同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多付款金额,借:其他应收款3 300,贷:预付账款3 300。或者,借:原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其他应收款3 300;贷:预付账款15 000。
3. 黄文中图解了“预付账款”总账期末余额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期末预付账款的情况,认为“预付账款”总账中的余额并不是企业真实的预付款金额,如A企业“预付账款”总账10月份期末余额为贷方4 700元,而明细账户实际却是“预付账款——B企业”贷方7 700元和 “预付账款——C企业”借方3 000元。
其实此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因为经过本文第一项的会计核算后,“预付账款”总账期末余额与“预付账款”总账所属明细账户余额方向完全一致,可以如实反映企业期末预付账款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预付账款”总账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不需要再进行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