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9 期
总第 69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电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及防范措施

作  者
刘健涛(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湖南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长沙 410004)

摘  要

      【摘要】近年来,电网企业的基建项目得到了大力发展,送变电项目的远距离输送,使得电网企业基建项目具有投资高、区域范围广的特点。本文从电网基建项目施工和物资的运作模式出发,分析施工方和建设方“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税务风险,以及施工方和建设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甲供材   营业税   涉税风险   风险防范

一、电网企业基建项目的施工与物资运作模式
施工方与主材的物资采购由电网总部或省级电力公司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与配送,施工方只负责采购零星的水泥等物资,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物资发票开给建设方,材料款由建设方直接计入工程成本,“甲供材”不纳入施工方工程竣工结算。此种运作模式下,建设方不存在纳税义务,但施工方要按照工程全额缴纳营业税,即包含工程所用“甲供材”款项(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达到了投资建设方控制主要材料、设备的进货来源,规避材料质量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并获得批量采购收益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要求,同时也降低了施工方材料采购价格风险和减少流动资金支出的要求。集中采购的“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设备,如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电缆、铁塔等。
二、涉及“甲供材”的税法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如湖南省地税局发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针对“电气设备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公告,电气设备工程中的“设备”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频调速装置;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容器、接触器、继电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避雷器;成套供应高低压、直流、动力控制柜、屏、箱、盘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太阳能光伏、封闭母线、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电缆;舞台灯光、专业灯具等特殊照明装置。电气设备工程中的“材料”包括: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刚、桥架、立柱、托臂、线槽、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锚固件、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器、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的壳体;防雷及接地导线; 一般建筑、装饰照明装置和灯具,景观亮化饰灯。
三、“甲供材”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事前、事中、事后的税务监管问责风险;二是施工企业涉税法律责任追究风险。
建设方“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甲供材”的稽查引发其他的税务风险;二是税务机关针对“甲供材”营业税代扣代缴的风险;三是如果施工方没有缴纳这部分营业税,并且施工方是异地施工,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地建设方承担这部分税款,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款及滞纳金。
四、“甲供材”涉税风险防范
1. 施工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防范。施工方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时应包括建设方“甲供材”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的税款由建设方负担,施工方缴纳;“甲供材”的供应范围: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建设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须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
“甲供材”不纳入施工方工程竣工结算这种模式,施工方对这部分“甲供材”不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建立辅助账,按税法中材料与设备的分类进行辅助核算,明细记录甲供的材料、设备进出情况、金额等,“甲供材”的领用手续严格按自有材料、设备办理,并将辅助账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清单进行核对,保证辅助账的准确性,避免将设备部分也计缴营业税。
施工方应关注“一个准确性”和“三个及时性”,即:“甲供材”部分设备、材料结算的准确性;材料调拨单的及时性、税票取得的及时性、“甲供材”部分建安税票开具和税金补偿的及时性。施工方“甲供材”部分的营业税必须依赖于甲方的配合和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设备购进依据,否则,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就可能存在误差。因为税务机关的检查往往不是在项目竣工以后,更多的是在施工期间,如果建设单位不能及时确定“甲供材”的价格并移交标明设备、材料金额的调拨单,说明建设方未能及时取得供应商的发票,从而未办理与施工进度同步的“甲供材”入库和出库入账,税务检查时就会按合同中的“甲供材”进行营业税预征。
施工方在税务机关办理异地施工项目登记时,应主动将合同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将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清单交税务机关取得“甲供材”的认可,并办理工程项目税务清算。
2. 建设方“甲供材”的风险防范。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甲供材”供应的范围和施工方对该“甲供材”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或完税证明的责任,并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必备条件。
建设方在核算“工程物资”时,按税法分类明细核算“专用材料”和“专用设备”,再按工程项目名称的“WBS”号进行专项核算,便于工程竣工结算时及时、准确统计“甲供材”中应缴营业税的材料价款,有效避免笼统地将所有“甲供材”计税。
建设方在付施工方除质保金外的工程结算款时,应要求施工方提供“甲供材”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或完税证明,方办理结算付款。
总之,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都要交纳营业税,只有属于税法规定的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营业税。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2008-12-15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