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9 期
总第 695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审计方法在贿赂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作  者
吴云云 李 远

作者单位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南京 210028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 210004)

摘  要
      【摘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由于贿赂犯罪案件呈“隐蔽化”特点和侦查手段匮乏等原因,侦查突破案件长期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言词证据,难以收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本文拟从审计方法入手,通过将审计运用于贿赂犯罪侦查,以期丰富侦查手段,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有效对抗被告人“翻供”等问题。
【关键词】审计方法   贿赂犯罪侦查   程序   运用一、将审计方法运用于贿赂犯罪侦查的必要性
贿赂犯罪(本文指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行贿案件、单位受贿案件、单位行贿案件、对单位行贿案件、介绍贿赂案件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等)已成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案发形式。在我国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行受贿案件中,因现有的侦查手段不多,侦查装备和技术比较匮乏,多年来侦破案件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一旦当事人一方到了起诉、审判阶段翻供,将会给案件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必须从其他证据着手,收集相关财务资料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确保案件侦查的质量。
贿赂犯罪源于权钱交易,多发于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审批等环节。虽然贿赂犯罪较隐蔽,往往难以直接在账册中查出相关问题,但资金流动的规律性、会计核算的特定性和财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让财务会计资料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或多或少地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因此可通过运用审计方法,在纷繁的财务资料中发现案件的疑点和突破口,进而获取犯罪证据。
二、将审计方法运用于贿赂犯罪侦查的程序
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审计方法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 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全方位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行、受贿双方的具体业务往来,相关的业务(工程量)情况,调取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资料,理清资金进出的疑点,为案件的初查和侦破找准方向和突破口。由于是在案件初查阶段,还不能采取扣押、查封相关会计资料等手续,只能通过外围侦查收集相关资料。
2. 侦查阶段。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之后,即可以采取多种侦查手段。为了不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所左右,并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应根据初查阶段发现的资金往来疑点,调取相关财务凭证。通过分析财务资料来还原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固定相关证据。在这一阶段,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相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务和文件,应该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以及“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通过搜查,调取证据,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这些侦查行为,将我们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合法的形式获取,再运用一些审计方法,找出相关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为案件侦查和取证指明方向。当然,在运用这些具体的侦查措施时,必须制作法律文书,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三、审计方法在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1. 将审计方法引入贿赂犯罪侦查,就是要将审计常用的审阅法、复算法、核对法、比较法、盘点法、类推法等多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同时运用到具体案件侦查中,通过审计行、受贿双方所在单位财务资料,从中查找行贿人所在单位可能含有贿赂原因和可能属于核销行贿费用的嫌疑账项。可能系贿赂原因的嫌疑账项,是指反映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经济利益,且有关人员或单位能够利用这一经济利益项收受贿赂的账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查找可能系贿赂原因的嫌疑账项进而锁定关键证据。
案例一,某地检察机关在初查甲国有银行有关人员收受乙房地产公司贿赂而违规放贷线索时,侦查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放贷记录和该房地产公司银行财务账册,确定了乙公司从甲国有银行有贷款行为,账户的贷方余额为4 200万元,从该账簿的“借方发生额”栏发现已经归还了2笔贷款合计360万元。
侦查人员采用了详查法、审阅法和对比法,对乙公司往来账户进行了细致的排查,发现该公司先后支付给丙建筑材料公司往来款400万元,但一直未出现结算事项,支票存根以及丙公司出具的收据均为货款。侦查人员分析,由于乙公司之前的房产开发项目已经结束了一年多时间,如果确是支付货款应当早结算完毕,这很可能是乙公司用来支付行贿款项的途径。侦查人员迅速到丙公司核对其与乙公司的往来账项,发现丙公司往来账上收取乙公司的账项能够核对一致,确实有400万元的发生额,但账户余额仅有30万元尚未结算。侦查人员根据丙公司往来账簿记载的贷方发生额,逐一调出凭证,发现乙公司已经从丙公司收回300多万元款项并出具了收据。侦查人员随后通过查询银行追查款项的去向,最终查明乙房地产公司通过套取现金、购买贵重礼物等途径,向甲国有银行人员行贿的事实。
2. 在侦查查账过程中,只有综合分析有关经济事项的产生原因、处理背景及涉及人员的道德水准等客观情况,才能准确地找出系贿赂原因的嫌疑账项。通常情况下,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经济利益涉及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受贿人所在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资料进行查证,通过收集收款、付款的账册资料,证实其为行贿人提供货币资金的数额;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经济利益涉及实物收付业务的账项,都可以通过检查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账户资料进行查证,通过收集物资调拨、商品买卖等账册资料,证实其为行贿人提供物资和买卖商品的数额。
案例二,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某国有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受贿案件中,因案件需要由司法会计师和侦查人员一起到该涉案公司调查财务会计资料,以查明该公司相关人员为行贿方提供经济利益的证据。侦查人员在调查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时发现其办公大楼正在进行建设,大楼主体工程刚刚封顶,但该公司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85%的工程款,超过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
侦查人员根据这一疑点,迅速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最终查明该国有公司负责基建的副总经理、基建办主任、财务科负责人等人因提前拨付工程款而收受施工单位人员贿赂的腐败窝案。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中涉及了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内容,侦查人员必须到受贿人所在的单位查明是否有相关经济利益的存在,并收集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
3. 除了行贿、受贿双方单位的账册,侦查人员在办理贿赂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对受贿人财产来源的查证事项,检查嫌疑人资产来源的途径包括追查赃款去向和直接追查资产来源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追查已经发现的贿赂款物的去向,在查明贿赂事实的同时查明嫌疑人的部分资产来源;二是通过检查与犯罪嫌疑人资产来源有关的财务资料,发现资产来源于正常或非正常收入,从而发现案件线索的突破口或者新的贿赂犯罪行为。
案例三,某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甲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行贿人已经交代曾为感谢甲对其的照顾,送给甲一张银行卡,卡上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甲到案后,拒不承认其收受行贿人银行卡一事,案件侦破进入僵局。侦查人员迅速调整侦查方向,调取了该银行卡的流水对账单,发现十万元被人通过银行ATM取款机分多次取出,由于取款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银行的ATM监控录像已经无法调取。但是,侦查人员敏锐发现了该银行卡上产生的活期利息被人刷卡消费了,随即到发生消费行为的商场调取了消费刷卡时签名的POS单,发现签名人为甲的妻子。在获知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这一信息时,甲很快就交代了其收受十万元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4. 有的贿赂案件中,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经济利益从受贿人单位到为行贿人实际控制或者使用会有一个资产转移过程,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对相关单位账项的查证。比如,受贿人为行贿人提供贷款利益,而行贿人本身并不具备贷款资格,这就需要找一家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资料所显示的借款人就不会是行贿单位,因而不能直接证明受贿人为行贿人提供经济利益的事实。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需要通过检查名义借款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追查借款的实际流向,收集能够查询借款流向的银行存款资料、名义借款单位与行贿单位的往来账户资料,查明行贿单位为实际的贷款使用人的事实。
主要参考文献
1. 周礼成.将审计手段引入反贪侦查的设想.人民检察,2000;8
2. 王芳. 查账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财会月刊,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