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2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非公允关联方交易与公司价值

作  者
张羽瑶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摘要】本文以2003、200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00家公司为样本,考察了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不健全条件下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进行非公允关联方交易对公司价值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非公允关联方交易   公司价值   隧道挖掘行为

      1997年5月财政部制定和颁布了第一个有关关联方交易的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之后由于上市公司用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操作的状况日益严重,财政部对关联方交易的会计确认作了进一步修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允价格确认关联方交易的收入。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是: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La Porta等(2002)认为,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的国家的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越少,企业家的现金流权越大,对小股东的掏空就越少。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条件下:法律保护程度越高,托宾Q值越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现金流权越大,托宾Q值越大。而且,从掏空成本的二次函数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程度越高,企业家现金流权对托宾Q值的影响越小。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非公允关联方交易会导致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进一步分离,现金流权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则降低了公司价值,分离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