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0 期
总第 54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的改进

作  者
聂礼礼 刘家君 梁艳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江苏宿迁市公兴会计师事务所 宿

摘  要
  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描述如下: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完成合同期间,合同预计损失发生变化,应按变化的金额,调整当期存货跌价准备。
  例: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0 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于2007年1月开工,预计2009年底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8 000万元,到2007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11 000万元,至2008年底,又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扩大,将预计成本总额调整为12 000万元。该建筑企业于2009年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建筑合同,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3 000万元。该建造合同的其他资料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