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3 期
总第 46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合并财务报表若干问题浅析

作  者
刘冠勋

作者单位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相应的指南及讲解,与我国原先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相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笔者就学习过程中的一些体会与大家一起探讨,以求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一、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