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8 问题解答之四(024 ~ 031)

作  者
纪宏奎

摘  要
      024. 我公司已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公司的离退休人员除在当地社会保障局领取工资以外,我公司又另外支付了工资、福利费等。对公司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离退休后应当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对离退休人员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自愿”承担的工资、福利费等,不论是以工资、薪金名义发放,还是以福利费形式发放,均不属于“退休工资”的免税范围,作为离退休人员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均应当属偶然性质所得,所以,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