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3 期
总第 46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学术交流
论负商誉的产生条件、本质及会计处理

作  者
刘玉勋

作者单位
广东肇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提出了负商誉产生的三组必要条件,即价格条件、交易费用条件和目标企业自创负商誉条件;进而证明了负商誉是源于外部协同效应的财务收益,或是源于交易费用节约的财务收益,或是由财务收益和剩余负商誉两部分组成;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负商誉   自创负商誉   外部协同效应   净协同效应

      在企业整体被兼并过程中,如果产权交易价格低于目标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称该差额为负商誉。笔者拟对负商誉的产生条件、本质及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负商誉的产生条件
  负商誉产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是对负商誉产生的必要条件的研究;具备了哪些条件才能产生负商誉,这是对负商誉产生的充分条件的研究。用FV表示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P表示施并企业支付的购买价格;Rb表示目标企业被兼并后的价值,即目标企业为施并企业带来的增量现金流量的现值;S表示目标企业逐项出售资产的交易费用;T表示目标企业整体出售资产的交易费用。从施并企业来看,它面临的决策问题是是否实施兼并。交易价格P是实施兼并的成本,而Rb是取得的收益,收益高于成本则实施兼并,收益低于成本则放弃兼并。因此,有如下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