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5 期
总第 691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完整性补充》的商榷

作  者
赖剑波

作者单位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铜仁 554300)

摘  要
《财会月刊》2013年第12期刊登了黄国俊老师《与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完整性补充——兼与张马沙商榷》(简称《黄文》)一文,其中提到,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存在一种“另类”记账规则,即“科目方向同,金额方向反”的记账规则。笔者有不同看法,现提出商榷意见。
(一)
借贷记账法属于复式记账的一种,为目前世界各国通用。我国《会计法》早已明确规定所有会计核算均采用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是指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所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都应以相等金额同时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其也是针对单式记账法只在一个账户中进行单方面登记资金增减变动,而不反映另一方面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方法。单式记账法的缺失在于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不便于检查了解账户记录的准确性,所以其核算方法已被复式记账法所替代。
1. 《黄文》所提出的会计实务工作中有“另类”的记账规则是值得商榷的。《黄文》中的“另类”方法是“科目方向同,金额方向反”记账规则,并对其“独特”的记账规则进行了阐释。笔者认为,《黄文》提出的“另类”做账方法,不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记账规则,是一种类似单式记账的核算方法。
例如,某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200元,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200;贷:财务费用200”。而《黄文》提出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借:银行存款200;借:财务费用-200”,记录两个借方科目,数字一正一负。其理由是符合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的要求。一笔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发生,只在借方反映其相关的科目,而不反映贷方科目,并在同一方向(两个借方)中把应在贷方反映的会计科目数字用负数来代替,这不符合复式记账的要求,而是单式记账法的反映。
2. 《黄文》认为,利润表的财务费用是按“本年利润”科目对应的“财务费用”科目金额填列,而账面上“财务费用”的发生额不仅包括“本年利润”科目对应的金额,还包括收到利息时“银行存款”科目对应金额,即“财务费用”数据如果采用复式记账法,会存在利润表中数据与账簿中数据不能对应相符的问题。
其实不然,因为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数据通常是按账簿中的借方发生额来反映的,如果账簿中有贷方发生额,通常是反映财务费用的减少。不论是借方数据还是贷方数据,期末都会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所以说利润表中的数据是来源于账簿中“财务费用”的本期数,金额完全相符,不存在《黄文》所述会计报表与账簿中“财务费用”金额不能对应相符的问题。
我们知道先有账簿上的本期财务费用发生额,后有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财务费用。虽然在账簿上会反映在本期借方或贷方发生数,或者两者兼有,但最终账簿上的余额是同方向相加、不同方向相减,只有一方余额或借或贷,而且这个余额期末在结转至“本年利润”后该账户余额为零,反映在利润表上的数据就是账簿上经过借贷方相抵后的本期发生额。《黄文》提出的“会计报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与账簿中的‘财务费用’科目金额不能对应相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是通过记账凭证来完成登记账簿的,其记录的数据当然会反映在账簿中。对于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是作为财务费用减少数去冲减借方的财务费用数。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发生的财务费用远大于收到的利息(贷方数),因此,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是借方数,是营业利润的冲减数。
假如财务费用在账簿中是贷方余额,期末结转后反映在利润表上的数据是用负数表示的,表示营业利润的增加数,既清晰明了,又符合记账规则。如果用《黄文》所说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00元,借记“财务费用-200”,就能解决所述“对比相符”的问题,那么记账凭证就会曲解成摘要栏是利息收入内容,借方发生额是银行存款200元、财务费用负200元,这个“-”怎样填写在记账凭证上?而贷方发生额却无任何数据记录,其结果是借方数据一正一负,余额为“0”。虽然登记在总分类账户上的财务费用是借方负200元,在利润表上是减项, 但不符合《会计法》要求的财务费用为贷方余额才能用负数登记。(二)
1. 对于多收贷款通过银行退回给甲企业的账务处理,《黄文》的做法是“贷:银行存款2 340;贷:主营业务收入-2 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另类”做法和避免“尴尬”。这种做法还是一种单式记账模式。在会计教科书和会计各类考试教材中,并没有这种账务处理方法。这个“另类”不合法、不合规,也不符合财会人员在实务中的做法和财务软件要求。
《黄文》所说会在账面上虚增“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笔者认为按照退回货款“借:主营业务收入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银行存款2 340”的处理不会虚增收入。因为“主营业务收入”是借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的贷方发生额是相反方向的,是对贷方主营业务收入的冲减数。恰恰相反的是《黄文》提出的“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根据账户的性质和复式记账规则,不知怎样登记入账。因为正确的账务更正方法是:对“错账”用红字冲销;对“退回”用相反方向反映。
2. 对《黄文》提出退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借方不能正确反映,而采用贷方应交税费用负数反映的做法,其实不然。目前在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明确规定了“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所以在借方反映退回多收的货款及增值税是正确的做法。目前会计师考试教材的做法正是销售退回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既然现行规定及教材都明确规定了借贷复式记账方法,我们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