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3 期
总第 689 期
财会月刊(上)
理论与探索
论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入位”、“缺位”与“补位”

作  者
李高波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4 北京开放大学财经系 北京 100081)

摘  要

      【摘要】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着手建立以基本准则为首,具体准则为主,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为辅的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应用规范体系。无论是对于实务界、审计界,还是对于国际趋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都意味着是一种“入位”。但是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科学性来说,我国此次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还存在“缺位”。鉴于次,有必要对准则进行修订,补充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和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适时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补位”。
【关键词】公允价值   计量准则   入位   缺位   补位

一、引言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近年来国际上会计发展与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2006 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 号(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以下简称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的正式出台为国际社会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供了研究“范本”。2011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布表明,国际社会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态度开始由“关注”转向“实质性”应用,这一举动势必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2012年5月17日,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时隔近两年时间,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着手建立以基本准则为首,具体准则为主,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为辅的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应用规范体系,无论从实务界、审计界,还是从国际趋同方面来说,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都意味着是一次“入位”,但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科学性来说,我国此次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还存在“缺位”。鉴于此,需要及时对准则进行修订,补充有关新兴经济体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和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适时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补位”,而这些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有助于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颁布的重大意义,认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颁布的不足,以及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入位”
1. 统一实务界的计量口径。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经历了一波三折,最早可追溯到在199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第7号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之后,我国在随后颁布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具体准则中,首次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将其界定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操纵利润,在2001年,财政部适时对两项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尽可能多地运用“账面价值”,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在2006年新颁布的准则中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基本准则中单独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在具体准则中广泛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已发布的38 项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现值的具体准则26 项, 占全部具体准则的68%,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达35 项,占全部具体准则的92%(徐铁祥,2007)。许多具体会计准则都运用了公允价值,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规定和阐述分散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很不详尽和统一, 无法有效地指导实践(谢诗芬,2006)。例如,在公允价值应用的具体准则中,仅有“资产减值”、“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规定了计量指南,但二者对公允价值却有不同的确定方法,前者按照销售协议价格,而后者依据活跃市场报价作为首选。两者到底低孰优谁劣,谁能代表公允价值?由于缺少相应的确定依据和确定方法,我们难以判断。公允价值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并且标准还是分散在不同的准则中,对于实务界带来的准则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为例,从2007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允价值取得方法(财政部会计司,2008)可以看出,在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90家上市公司中,仅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除3家公司没有披露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外,其他15家公司有10家采用房地产评估价格,有两家采用第三方调查报告,有1家采用双方谈判价格,另外还有两家是参考的同类同条件房地产价格。从近几年的年报来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仍存在多样性。但都有一个共同点,上市公司使用房地产评估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占到一半以上,为什么呢?虽然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晚,但在一线城市仍然有大量活跃市场或类似市场。在存在采用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家公司中,不排除有的公司可能处在一线城市,存在大量的房地产活跃市场,对于地处上述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必要采用评估价。
而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专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范。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明确规定,存在活跃或类似市场的可以参考市场报价;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需要采用估值法(借助于房地产评估价或第三方调查报告),对于估值问题,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提出了估值技术所采用的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估值技术应用中输入值的选取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允价值级次问题。并且,在采用估值法时,应当考虑持有或转移该项资产的最佳用途,然后基于最佳用途确定公允价值的估值。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为实务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不仅指明了方向,而且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对于实务界来说将是极大的利好。
今年年初我国颁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可以说是恰逢其时,这不仅有助于增加对公允价值应用的可操作性,而且还可以增加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颁布为我国公允价值深入及扩大应用清除了障碍,是实务界的一次“入位”。事实上,美国于2006 年9 月正式发布《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在SFAS NO.157发布之前,美国有40 多个会计准则应用到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散乱,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该准则的发布结束了这种局面。
2. 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审计有章可循。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和披露内容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审计对象,而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允价值计量是否适当,公允价值披露是否充分的依据是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做出的规定。虽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却散落在17项具体准则中,仅有资产减值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提供了较详尽的计量指引,唯独缺乏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缺乏审计依据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地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审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缺失无疑将造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制度性审计失真。
财政部虽然也发布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行为曾专门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 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及其指南,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单独估值,以印证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适当性。但是,审计准则指南介绍的公允价值取得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看似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缺少公允价值取得方法指引的情况下的一次“补位”,实质上则是一次“越位”。
介绍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项目的单独估值,而单独估值的目的则是为了验证被审计单位计量的适当性,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情况下,企业的公允价值估值能有多少用到上述方法?我们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有关规定的缺失,这种缺失将会影响审计师判断的正确性,给审计师的审计带来困惑,进而影响对公允价值审计的质量,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今年1月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使审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审计有了依据,避免因审计依据的缺失所造成的操作性审计失真。可以说,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是服务于注册会计师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审计的一次“入位”。
3. 为国际趋同迈出了重要一步。纵观会计准则的趋同史,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际趋同呈现出国际会计准则向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单项趋同”,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
美国是最早研究和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家,早在2000 年2月FASB 就发布了第7 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为“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提供理论依据。直到2003 年6 月, FASB 才将其列入正式工作议程,并于2004 年6月相继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和公告工作草案,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后,FASB于2005年10月发布准则工作草案,随后在2006 年3 月发布修订的工作稿,最后于2006年9月正式发布《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于2007年11月15日开始生效,旨在规范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相比之下,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要略晚于美国,但是“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研究的前奏可追溯到2002年(在这一年IASB委托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研究),直到 2005年9月,该项目才被列入正式工作议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研究和制定的实质性工作就此展开。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IASB举行了六次理事会会议讨论该项目。2006 年11月,IASB将其对FAS157 主要研究结论作为“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的讨论稿与FAS157一同发布,但直到2009 年5月才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经过征询反馈意见后,正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从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来看,其内容涉及公允价值定义、估价前提、估价技术和披露等,几乎是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翻版”。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际趋同,实质上是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向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单项趋同的过程。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IASB已经建立了持续趋同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技术会谈,深入分析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未来发展(刘玉廷,2010)。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是十分务实有效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是我国参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在国际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证明我国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际趋同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一次“入位”。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缺位”
尽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出台,无论对于实务界、理论界,还是对于国际趋同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通过认真学习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我们发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即存在“缺位”。
1. 缺少公允价值应用具体指导框架。早在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没有提供专门的应用指南,IASB认为新兴经济市场国家环境下的公允价值计量并不存在特殊问题,没有必要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供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
此次我国颁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CAS 39),恰恰为新兴经济体国家做出了表率,但是纵观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给人的感觉是内容比较全,既涉及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非金融资产等计量,又涉及估值方法以及公允价值级次等,如何指导会计主体应用,还缺少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的中国,市场缺乏流动性或不活跃,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缺乏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经验,如果没有相应的应用指导框架,往往会给会计主体增加准则执行难度。
2. 缺少对公允价值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2008年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公允价值会计保障体系的核心,对于保证公允价值取得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会计主体不仅要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而且还要披露对于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关的控制活动、控制流程,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控制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
但是,此次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后,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以及至少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持续或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组资产和负债的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唯独缺少对公允价值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补位”
1. 明确“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为了具体指导会计主体对公允价值的应用,《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就曾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导框架,为此,我国也有必要在借鉴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基础上明确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框架(该框架尤其适合非金融资产),见下页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在确定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首先应当从市场上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最佳用途包括“在用”和“交换”,然后寻找该资产是否存在潜在的市场。
如果存在潜在市场,还要判别市场的性质,即存在“主要市场”还是“最有利市场”,经过判别后,如果存在主要市场,则根据主要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直接作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一级次;如果不存在主要市场,而存在最有利市场,此时公允价值计量需要使用第二层次可观察输入值,则可以根据经调整的市场报价作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二级次;如果还是存在最有利市场,但是公允价值计量需要使用第二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则需要运用估值技术(具体包括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法)来确定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第三级次;如果不存在潜在市场,则需要假定最可能的市场,利用第三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同样需要用到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此时公允价值属于第三阶级次。
2. 补充“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内部控制是确保企业公允价值应用可靠性的一道“天然屏障”,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取得尤为重要。公允价值内部控制旨在通过各部门的相互牵制,降低公允价值舞弊出现的风险,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对于公允价值,无论是自行取得还是通过第三方,都应该有专门的部门来具体负责(如图2所示)。我们将此部门称为“公允价值项目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则需要配合项目管理中心的工作,同时起到监督作用;公司经理层负责对项目管理中心和财务部门上交的公允价值取得报告进行审批,并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公允价值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公允价值委员会)应对公允价值取得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合理性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审查;股东大会应当听取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公允价值取得的专项报告,并就取得方法、取得结果的合理性及其影响再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听取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允价值审查确认程序及会计核算处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相关控制程序的有效执行及会计信息的准确。
鉴于公允价值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建议将“公允价值取得的内部控制流程及相应的控制活动”写入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部分,同时要求涉及公允价值应用的其他准则参照执行。
五、结论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完善离不开实务界、理论界及准则制定部门等的共同努力。本文认为,下一步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发布对会计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分析执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是否有助于提高会计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以此来判断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制定质量,并把握进一步的完善方向。
【注】本文系2013年北京开放大学校级重点立项课题《发挥教学团队作用,提升课程教学质量——中级财务会计教学团队建设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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