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关于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理性思考

作  者
刘宏

作者单位
广西桂林

摘  要

      【摘要】2006年7月25日,飞彩股份提出的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采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引发了人们的争议。笔者就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法律依据,以及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产生的影响和应该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   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企业对所发生的亏损一般是通过两个渠道来弥补:一是用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来弥补,包括所发生的亏损在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和五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以税后利润弥补;二是以企业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当企业通过上述方式仍然难以弥补完累积亏损时,是否可以动用企业的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这是我国学术界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在我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理论研究尚处于空白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此类案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飞彩股份(000887,现名ST中鼎)2006年7月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在注入优质资产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还将通过“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做出股份对价安排,即公司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增加股份中的29 120 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 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飞彩股份这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方式在我国证券主板市场上尚属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