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几点认识

作  者
秦文娇 刘 辉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摘  要
      为了进一步促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针对上市公司近一年来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内容参见本刊2008年第1期第70页),回答了包括“企业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如何进一步复核”在内的10个问题。 《1号解释》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发布,其效力等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笔者现就《1号解释》中几个问题的解答谈几点认识。
  《1号解释》问答三:①新租赁准则第23条和第27条规定,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1号解释》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大的资本化,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会计上的配比原则。②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1号解释》拓宽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先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再按租赁准则计量。③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由于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简化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管理费用)。而《1号解释》要求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