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2 期
总第 688 期
财会月刊(下)
借鉴与参考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举措之一:个税递延优惠

作  者
张泽华(博士)

作者单位
(重庆重邮信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 400065 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 400065)

摘  要

      【摘要】我国正步入老龄化社会,建立市场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刻不容缓。本文在分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现状的基础上,重点解读了当前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并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政策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障体系   个税递延政策

一、研究背景
从人口结构变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正在加速,包括预期寿命延长、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等等。统计数据表明,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口中65岁或以上人口的比例将由2005年的7.7%约增长到约11.2%。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因此,社会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关注日益增加。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3]103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此,社会各界呼唤多年的税延年金终于破冰,表明了政府对社会日益关注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的重视,但政策是否足够有效,仍然需要进行理性的解读。
税延年金被誉为中国版401K。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401k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401K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三到四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除401K计划之外,美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这两者都采用了个税递延的形式,分析其对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意义,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之一。
二、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个支柱
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全球趋势。在我国,作为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的则主要是各类商业养老保险。
多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都是保基本、广覆盖。根据人社部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超过8亿,覆盖率已大幅提升。但总体的保障水平并不高,截至2012年底,第一支柱社保部分结余资金仅约3.75万亿元,呈现出明显的广覆盖、低保障特征。2020年以前,我国将新增4 000万65岁以上老年人,仅靠国家基本养老体系,根本无法应对人口老化的严峻形势。因此,国家必须重视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主要是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能够使养老的责任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担更加均衡、合理,因而有着重要的意义。截至2012年末,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5.47万户,基金累计结存4 821亿元,到2013年第二季度末企业年金基金结余为5 367亿元,覆盖人群只有1 957多万,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人群的比例较小。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但发展规模很小。根据保监会数据,截至2012 年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规模仅为1 319亿元。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概况与不足
我国的企业年金最初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但一直发展缓慢。自2000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由此进入了一个相对快速的发展时期。

 

 

 


由上表可以看出,即使经过2006年到2012年的相对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与参与人数仍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参与人数占就业人口的比例一直低于5%,覆盖率较低。企业年金在我国发展速度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税[2013]103号文颁布之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只有单位缴费部分在总工资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的政策,而个人缴费部分则没有税收优惠。反观国外,以美国的401K计划为例,有税前抵扣、领取养老金时延迟纳税,以及税后缴费、领取投资收益时免税等多种个税优惠政策,配合较高的免税额度,极大地刺激了美国个人和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因此,人们一直期待着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能在个税优惠政策上有所突破。
事实上,除了发展规模较低的问题,我国的企业年金还面临着结构性的问题:参与企业年金的,大多数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待遇本来就比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强、待遇好的行业;而最需要养老保障的中小企业,却几乎没有设立企业年金,这在客观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四、我国企业年金税延政策及其影响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按照《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根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个人实际领取年金时按规定缴纳个税。
此次政策的重要突破在于放开了个人缴纳部分的个税递延,意味着我国的年金政策向401K计划协同过程中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般认为,税收递延会对企业和个人参与年金计划产生激励作用,而这也被普遍视为美国401K计划能够获得成功的关键。但是,即使取得了重要突破,此次政策真的能起到进一步推动我国年金发展的作用吗?
根据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免税额由本人的工资计税基数确定。工资计税基数由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之中的较小数决定。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 669元,对应免税部分最高约为627元(15 669×4%),若以目前个税最高边际税率45%计算,实际递延税总额最高约为282元(627×45%)。
从上述测算可知,在新政策下,即使在工资计税基数较高的北京,个人所能获得的税收递延最高也仅为282元,而在该金额对应的45%税率下,个人月收入必须超过80 000元。对于这样的收入水平的个人,很难说282元的个税递延能对其起到什么激励作用。
401K之所以能对企业产生较强的激励,一是因为其能带来较大额度的税收优惠(其个税递延抵扣金额目前为1.65万美元),二是因为可借此额度对员工产生吸引力,从而提高企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但根据上述测算,由于免税额度的限制,中国的企业年金框架在这两方面都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因而很难形成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年金的新设动力。更有可能的结果是,原本就有的垄断国企的企业年金计划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开始新设,而其他的经济部门由于没有形成有效激励,仍然不愿参与进来,而这可能进一步加剧了养老保障在不同经济部门的不公。
五、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与个税递延
与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相比,我国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力量极其微弱,其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我国目前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也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这与美国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
美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即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简称IRAs),目前是美国养老金体系的重要支柱。至2011年底,美国401k账户资产达3.2万亿美元,占美国退休市场资产的18%;而IRAs账户则为5.1万亿美元,占美国退休市场资产的27%。就美国IRAs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最重要的动力仍然是个税递延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建立IRAs的初衷是为当时无法享受401K等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提供退休保障。1978年出现了企业年金税收递延计划401K后,基于社会公平的角度,美国在1982年税法中提出,IRAs每年缴费限额为2 000美元或收入的100%中较低者,并且无论雇员是否参加了其他退休计划,只要有收入来源且年龄低于70.5岁,都可以向IRAs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这极大地刺激了IRAs的发展。其后,政府每年对可抵扣金额进行提高,进一步鼓励IRAs的持续发展。例如,IRAs在1998 ~ 2001年间增长缓慢,但政府于2001年大幅提高抵扣金额,从而导致了IRAs的明显增长。
与企业年金不同,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不需要企业发起,因此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鉴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在不同经济部门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有必要考虑那些没有被企业年金覆盖的工作者,为他们提供可以享受抵税的优惠养老计划,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六、结论与建议
中国正面临越来越大的老龄化压力,大力发展市场化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然而本文分析认为,中国于2014年起放开个税递延政策,只是向养老体系市场化、多层次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要真正达成这个目标,仍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目前的企业年金个税递延免税额度过低,不利于形成有效激励,因此必须进一步放开免税额度,并根据社会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影响因素设置更加灵活的调整机制。
2. 由于刚刚开始实施税延政策,我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的模式相对简单,但社会需求可能是多元化的。因此,可根据企业年金的实际发展及对养老保障体系的实际影响情况,考虑在扣除比例、纳税时点、领取年龄等关键变量上做出进一步调整、细分,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模式。
3. 由于企业年金在社会覆盖上仍然具有局限性,应尽快启动实施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 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2. 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