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2 期
总第 688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欧盟基本的免税法在我国的运用

作  者
高 峻(博士) 凌 金

作者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81)

摘  要

      【摘要】作为营业税主要税种之一的金融业“营改增”正在研究推进之中。本文借鉴国际经验,对欧盟基本的免税法进行了基本的分析,据此对银行的显性业务和隐形业务进行了分类,测算了针对显性业务的增值税税率。通过测算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
【关键词】基本的免税法   营改增   增值税率   可抵扣率

一、基本免税法的基本内容
欧盟国家的基本免税法将金融业务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和出口业务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信贷、存款、汇兑、保险等金融业核心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对融资租赁、财务顾问、保管等附属业务选择按照17% 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其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出口型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
对信贷、存款、汇兑、保险等金融业核心业务不征收增值税是基于其业务性质的考虑,主要是由于信贷、存款等这些业务的增值额隐藏于金融服务的价差中(隐性业务),最后收到的收入除利息外,还包含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税法上的增值额不能通过价差直接算出,尤其是贷款业务不是逐笔计算贷款利息收入,而是按照总额汇总计入,无法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摊。另外,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进项税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国际性难题。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除了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增值额的确认都存在困难,还出于对减少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的营改增实行的征收办法是,将税率从5%逐步下调到3%(与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对金融业征收3%的增值税,当然也不允许其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金融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对金融创新也给予税收优惠。这种方案解决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带来的税收问题,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不大,在征管上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其缺点是改革不够彻底。
采用简易计税法的金融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后不同之处仅在于可以为其他企业开出能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身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总体来说和原来的营业税计税方法没有太大差别。仅仅是降低了税率,重复征收的现实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金融服务业还是面临着双重税负问题。
二、基本免税法的缺陷
1. 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值税抵扣链条是环环相扣的,把生产销售环节联系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如果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上游环节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额不能顺利地结转到下一个环节继续抵扣,这种税负就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影响到下一环节的增值税税负和销售价格。
以A、B、C三个企业发生的业务为例:A企业是给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用货物的企业;B银行向A企业购货后,向C企业提供贷款;C企业是向B银行借款的企业。
假设案例中所有纳税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纳税人销售金融服务给B银行,不含税价格a;B提供贷款或销售金银给C,不含税价格为b;贷款企业将金银或金融服务卖给D,不含税价格为c。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得出银行和贷款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表1所示:

 

 

 


如果对中间企业B即银行免税,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免税法下,B企业购进进项为(a×0.17),不能抵免,银行要获取(b-a)的毛利,销售价格应制定为(b+0.17a);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银行的对外销售价格为1.17b。由此可见,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利于减轻B的负担,征税和不征税的差额为[0.17×(b-a)]。
贷款方C要实现(c-b)的毛利,含税销售价格为1.17c;对B免征增值税后,购进价格成本为b+0.17a,不含税销售价格为(c+0.17a),销项税额为(0.17c+0.028 9a)。若c不是最终消费者,继续对外提供服务,最终销售价格=c+0.17a+0.17c+0.028 9a=1.17c+0.198 9a,1.17c+0.198 9a>1.17c,增加的销售价格为0.198 9a。由此可见,对中间环节免税有利于减轻中间环节的税收负担,但下游企业不得不承担流失的税额,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和税负转嫁。
2. 企业内部税负不公。营改增试点中建议金融业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简易征收率为3%,且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简易征收不分显性和隐性业务,统一对待,忽视了创造价值和不创造价值的业务,创造价值多的业务和创造价值少的业务适用同样的税率,对创造价值少的业务造成了巨大的税收负担。
三、金融业显性业务和隐形业务的划分
对业务的划分通常有应税、免税、零税率和非应税项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具体的划分是根据银行业务的性质,即显性业务和隐形业务来的。
所谓显性业务是直接收费形式的业务,包括了营业收入增加值的项目,其增加值是能够直接计算出来的。如以直接收费形式的收入、银行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介业务收入、证券业的手续费净收入、保荐业务净收入、财务顾问服务净收入、投资咨询服务净收入等以净收费形式的业务收入。
隐性业务是不能直接一次性计算的业务,金融服务的价值不能直接确定,金融服务的价值包含了通货膨胀和违约风险,无法反映每一笔业务的增加值,其增加值受到利息、时间价值、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隐性收入通过买卖价差来反映,银行业的贷款收入及投资收入、担保收入、银行卡收入、证券业的各类管理业务净收入及投资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利息收入、银行业的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法计入显性业务或隐性业务,企业进行金融资产投资,支付佣金及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在业务发生时预先支付,这部分可以看作显性收入;在进行金融资产投资过程中公允价值会发生收益或损益,这部分受到金融市场的影响,无法直接测算,因而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法直接归类为显性收入或隐性收入。
(一)应税项目: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务、存贷款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
1. 融资租赁业务。银行与企业签订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企业租入设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以及融资租赁企业的性质,如果承租方(生产企业B)直接从生产企业A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就视同一般的自我采购进行处理,其进项增值税就可以抵扣而无须转出,且允许追溯调整。但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融资租赁的特点体现为直接收费,能够直接反映业务的增加值,其增加值可以直接测算。在利润表中反映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金融经纪业务。主要体现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手续费能够直接确认,在利润表中反映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其他金融业务。根据金融业征收依据,包括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在营改增之前,金融业营业税是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建议营改增后,通过买卖差价直接反映经营活动的增加值,用增值额乘以税率来计算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反映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免税项目
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及外汇转贷业务等,它们应为免税项目。
1.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转让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目的并非是获得收益,金融商品买入价原则上按加权平均价计算,金融证券的收益受到收益率、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其增加值隐含在通货膨胀、违约等因素中,无法通过价差直接确定。
2. 外汇转贷业务。它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于免税项目在现行增值税制下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依据主要取决于收费形式,收费形式是直接收费还是间接收费,以及增值额是否直接反映金融产品的增加值。
3. 存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不能计算每一笔服务的增加值,只能汇总计算,因而存贷业务不能直接反映金融服务的增加值,而且借贷业务利润在扣除成本后的增值额才是真正的利润。在利润表中反映为贷款及利息收入。
(三)零税率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金融业务,出口金融带动的出国留学、境外旅游、海外移民等出国活动的金融配套需求。
四、基本免税法下平衡增值税率及可抵扣率的推算
表中数据来源于“东方财富通2012年上市银行的年报”,通过选取14家上市银行的2012年末营业收入,得到部分数据。其中,显性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隐性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显性业务收入。由此可以得到数据如表2、表3所示:

 

 

 

 

 

 

 

 

 

 

 

 

 

 

 

 


以银行营业收入占所有14家银行营业收入的比重为权数,计算银行业显性业务占比的平均值,同理计算隐性业务占比的平均值。根据银行的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表,计算整个行业显性收入的平均水平=(27.67%+11.62%+…+16.64%)÷14=17.92%。同理得整个行业隐性收入的平均水平为82.08%。
营业收入总额=3 661+398+…+397=25 767(亿元);可抵扣项目成本总额=295+28.2+…+14.2=1 271(亿元);营业费用总额=1 559+197.6+…+187.9=1 022(亿元)。
1. 设营改增后银行增值税率为x,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根据基本的免税法的原则,对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征税,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免税的业务不能抵扣,实际上成为银行显性业务的实际税负。据此,分别计算出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的实际税负:显性业务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隐性业务应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银行日常生产经营购入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办公用品,符合抵扣条件的,按相应税率抵扣,大部分为17%的抵扣率。由于银行购进固定资产是汇总计入,无法区分每一笔业务的可抵扣项目成本,故进项税额抵扣不区分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
显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x]×x-[可抵扣项目成本总额1+17%×显性业务收入总收入]
隐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隐性业务收入总收入]×[可抵扣项目购进成本总额1+17%×17%]

 

 

根据以上公式,可以计算出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应承担的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总额,计算过程如下:
显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25 7671+x]×x-[1 2711+17%×17.92%]
隐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1 2711+17%×82.08%×17%]
应纳增值税额合计=[25 7671+x×x-1 2711+17%×17.92%]+[1 2711+17%×82.08%×17%]
营改增前应纳的营业税额=25 767×5.5%(5.5%为营业税金及附加)。令税改前后的总体税负相等,可以得到平衡点增值税税率,列出下式:
[25 7671+x×x-1 2711+17%×17.92%]+[1 2711+17%]×82.08%×17%=25 767×5.5%
计算得到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x为6%。
2. 若营改增后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总收入为25 767亿元,总的进项成本为1 271亿元,营业费用总额为10 224亿元。
“营改增”后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收入总额/(1+x)-营业费用总额]×25%+增值税总额,则:
[         (25 7671+x-10 224)×25%+25 767x1+x-1 2711+17%×17.92%+82.08%×1 2711+17%×17%=25 767x+6 441.751+x-2 599.09]
“营改增”前税负总额=(收入总额-营业费用总额-营业税总额)×25%+营业税总额=(25 767-10 224-25 767×5.5%)×25%+25 767×5.5%=4 948.638 75
令税改前后的总体税负相等,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可得:x=6.07%
总结:①考虑所得税后,在实行欧盟基本免税法的条件下,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6.07%,即在营改增后,采用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当增值税税率小于6.07%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小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②在没有考虑所得税、实行基本免税法的条件下,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为6%,可以减轻银行的税收负担。
采用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下,隐性业务免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下游企业承担了银行的双重税负,按照新加坡按一定比例抵扣的做法,隐性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从而维护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现在的重点是计算可抵扣率。
3. 任高飞(2013)在《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中提到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用于计算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率,即: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营业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根据测算出来的基本免税法下的增值税税率6%,可以计算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5%×[1+6%6%]=11.67%
11.67%即为新加坡模式下,隐性业务的应纳增值税抵扣比率。
欧盟基本免税法的模式下,应纳增值税的公式如下:
显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x]×x-[可抵扣项目成本1+17%×显性业务收入总收入]
隐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隐性业务收入总收入]×[可抵扣项目购进成本1+17%×17%]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下,应纳增值税的公式如下:
显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1+x×x][-可抵扣项目成本1+17%×显性业务收入总收入]
隐性业务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 以中国银行2012年的年报的利润表为例,分别采用营改增前的计税方法、欧盟基本的免税法、新加坡比例抵扣法三种方法,对中国银行的收入及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其中显性收入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收入752亿元,其他业务收入261亿元(证券业务手续费、保荐、财务顾问收入);隐性收入包括:汇兑收入-35.3亿元,贷款利息收入2 570亿元。如表4所示:

 

 

 

 

 

 

 

 

计算说明:
(1)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的测算。在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之后,营业收入=3 661/(1+6%)=3 453.77(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52亿元,其他业务收入261亿元。在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和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的条件下,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52/(1+6%)=709.43(亿元),其他业务收入=261/(1+6%)=246.23(亿元)。
在没有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之前,汇兑收益为-35.3亿元,贷款利息收入为2 570亿元。在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和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的条件下汇兑收益=-35.3/(1+6%)=-33.3(亿元),贷款利息收入=2 570/(1+6%)=2 424.53(亿元)。
(2)流转税负测算。在没有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229亿元。实行基本免税法后,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显性业务应交增值税=[3 6611+6%×6%][-2951+17%×27.67%=137.460 1](亿元),隐性业务应交增值税=[2951+17%×72.23%×17%=30.960 1](亿元),即应交增值税总额=137.460 1+30.960 1=168.42(亿元)。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降低16.36%,减轻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采用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下,显性业务应交增值税=137.460 1亿元,隐性业务应交增值税=3 453.77×6%×(1-11.67%)=183.042 9(亿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7.460 1+183.042 9=320.5(亿元)。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增加59.17%,维护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3)所得税负的测算。在没有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之前,营业收入为3 661亿元,营业支出为1 787亿元,所得税费用=(3 661-1 787)×(1-25%)=468.5(亿元)。
实行基本的免税法和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之后,营业收入为3 453.77亿元,营业支出为1 585.64亿元,所得税费用=(3 453.77-1 585.64)×25%=478.75(亿元)。
(4)税金合计的测算。在没有实行欧盟基本的免税法之前,税负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201.36+468.5=669.86(亿元)。
实行基本免税法后,税负总额=增值税+所得税=168.42+478.75=647.17(亿元)。
在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下,税负总额=增值税+所得税=320.5+478.75=799.25(亿元)。
五、前景展望
金融业“简易征收”并不能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只是暂时性的过渡办法,全面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必然之策。笔者建议采用欧盟基本的免税法,增值税税率设置为6%。采用基本的免税法符合价值创造的原则,即对显性业务征税。隐性业务免税,解决了增值税无法确定的问题,总体上能减轻银行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与新加坡按比例抵扣法相结合,解决了应税收入在显性业务和隐性业务分摊的问题,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继续下去,避免我国金融业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任高飞.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财会月刊,2013;2
2.魏陆.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探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