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增值税纳税筹划之我见

作  者
徐四星

作者单位
湖南岳阳

摘  要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增值税开征只有十几年时间,增值税实践尚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对纳税人来说存在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笔者期望通过探讨增值税纳税筹划促进该税种的不断完善。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货物销售又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是指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分析,显然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考虑征纳简便和成本效益等原则,对其只征收一种税。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并进一步解释: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具体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所占比重超过50%。对此,笔者认为在兼营货物销售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下面试举一简单例子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