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关于商誉计量的两个问题

作  者
汤蓉静

作者单位
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  要
      一、所得税对商誉计量的影响
  在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情况下才会涉及所得税对商誉计量的影响。这是因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造成合并中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所不同的是,控股合并只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确认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而在个别报表中不体现;吸收合并的商誉按日常账务处理,在个别报表中列示,除非发生减值,一般不做调整。
  例:2007年1月1日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