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改进

作  者
申屠新飞 赵海鹰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

摘  要
      最近,笔者在学习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以及讲授2007年度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时,发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存在可理解性不强、容易引起报表使用者误解的问题。
  一、关于计量模式的转变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企业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可以从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但不能从公允价值模式转变为成本模式。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为追溯调整法,该方法的核心是调整后的相关账户余额与该事项初次发生时就采用新会计政策的余额相一致,这也是判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后各明细账户的余额与一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余额应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