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1 期
总第 687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理论基础及权益法存废问题

作  者
曹 伟(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比较我国会计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异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权益法的理论障碍,认为企业在自身财务报表中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缺乏概念基础和理论依据;对于拥有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应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为了反映投资企业在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可以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权益法财务报告。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财务报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我国会计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比较两者异同的基础上,重点探讨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理论基础,以及权益法的存废和使用方法。
一、我国会计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异同
通过股权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可能形成如下几种关系: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②两家或两家以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④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不到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一般投资企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在投资企业自身财务报表(或称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即上述第一种情况);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采用权益法核算。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则使用了“单独财务报表”(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概念,并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对单独财务报表的定义是:“由母公司或对被投资者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者编制的财务报表,在该报表中投资都以成本或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还指出:“单独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采用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财务报表之外编制的报表。”“采用权益法的财务报表不是单独财务报表。相似地,没有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主体的财务报表也不是单独财务报表。”“主体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应采用以下方法核算:成本,或者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规定(即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IASB的前身FASB在2000年的修订版)允许在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或者公允价值进行核算。这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
但是,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规定:“主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其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子公司的主体也会使用权益法在财务报表中对其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尽管该财务报表不能称为合并财务报表。主体唯一不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财务报表是主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可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其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价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种起合并报表作用的财务报表。令人遗憾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对用权益法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门的命名和定义。
笔者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的财务报表命名为“权益法财务报表”。权益法财务报表是在投资企业单独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合并了它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后编制的一种起合并财务报表作用的财务报表。因此,也可以说,合并财务报表与权益法财务报表一起构成广义的合并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则是投资者在编制广义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投资者自身的财务报表(或者以法律主体作为会计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解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时,对于母、子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称为个别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母公司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对形成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者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单独财务报表。可见,个别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都属于企业自身财务报表(或者以法律主体为会计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但二者口径有所不同:个别财务报表是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它既可以是母公司报表又可以是子公司报表;单独财务报表则是相对于广义合并财务报表而言,且仅指投资企业一方编制的自身财务报表。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形成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在其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采用权益法,这就造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面的重大差异。
二、从理论上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
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当然也应当遵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前适用的概念框架依然是IASB认可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我国会计准则尚无专门的概念框架,起到概念框架作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计价的具体理论依据是概念框架中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属性和确认标准。
关于计量属性,IASB在其《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在不同程度并且以不同的结合方式采用若干不同的计量基础,包括:①历史成本;②现行成本;③可变现价值;④现值。主体编制财务报表最为常用的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应用历史成本时常常结合其他计量基础,例如,存货的列报常常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有价证券的列报可以按照市价。”可见,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概念框架中,资产的基本计量属性仍然是历史成本,其他计量属性则是与历史成本结合使用,而且是用于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可变现价值(或市价)一般是用于资产的后续计量,如:大部分资产在期末要计提减值准备,而减值准备的计提则用到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期末用市价(其实就是可变现价值)进行重新计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选用重估价模式,该模式所用的重估价一般是指市价(可变现价值)。现值则是在可变现价值不易取得时作为计算和确定可变现价值的一种方式使用。现行成本这一计量属性往往用于更特殊的情形,比如通货膨胀会计中。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列示的会计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而且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与IASB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有如下几点不同:①我国用“重置成本”代替了IASB中的“现行成本”,但这只是名称不同,并无实质性差异。②我国用“可变现净值”代替了IASB中的“可变现价值”,二者的区别是:可变现净值是在可变现价值基础上有一定的扣除内容,可变现价值是指现行市价,所以可变现净值就不能再被用来表示现行市价了。因此,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运用只是限于资产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③我国会计准则在列举计量属性种类时增加了公允价值,其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相同。其实,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将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相并列,在逻辑上有失严谨,因为历史成本、重置成本以及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基础——可变现价值,都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来看,常取公允价值的狭义用法,即用公允价值表示期末市价。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使用的计量属性与IASB在其概念框架中规定使用的计量属性相比,尽管在表述以及逻辑的严谨性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标准方面,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了IASB概念框架的标准,即: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一个项目,除了符合要素的定义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①与该项目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②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用该概念基础,我们来分析一下在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如何计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主体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成本或者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价。也就是说,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再允许采用权益法。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笔者认为,在企业自身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或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其理论依据更加充分,与其他资产在计价方面保持了一致;而在企业自身财务报表中应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存在着理论障碍。理由如下:①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所作的后续计量,很难说是采用了概念框架中规定的哪一种计量属性。②投资企业对于其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均没有控制能力,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能力。而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在符合条件时却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投资企业对于该部分资产(即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显然无控制能力,因此该部分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从而也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③投资企业对其子公司尽管在财务和经营政策方面有控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具体的资产也具备控制能力,因此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其理论依据也不很充分。④在权益法下,与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一同确认的投资收益增加,同样存在着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问题。
三、权益法的存废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停止使用权益法,但其中并未完全废除权益法,它在单独财务报表之外,规定对投资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者,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以权益法编制的财务报表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清楚地说明该表的性质,以及与单独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因此,很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和费解。在企业自身财务报表中以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缺乏概念基础和理论依据。但是,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反映投资企业在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中享有的权益,起到类似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作用,因此该方法还是具有应用价值的。
笔者认为,对于拥有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企业而言,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应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之外,为了反映投资企业在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可以再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权益法财务报表。应对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命名、定义和规范。将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权益法财务报告”,这比称为“权益法财务报表”更合适。因为,严格地说,权益法财务报告不属于财务报表,而是属于财务报告中的“其他财务报告”。
【注】本文受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13XNJ032)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1. FASB著.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 曹伟.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 FASB著.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