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0 期
总第 686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

作  者
张泽华(博士)

作者单位
(重庆重邮信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 400065 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 400065)

摘  要

      【摘要】“营改增”在通信业推广试行已是势在必行。本文在比较“营改增”前后运营商纳税特点的基础上,测算电信运营商收入及税负水平的变化,分析“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基于业务支撑系统的企业管理的影响,最终提出税务优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电信运营商   增值税   营业税

2013年8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广试行。2013年12月,国务院宣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在通信业的推广,已是势在必行。截至发稿前,原本争取在2014年4月1日实施的电信业“营改增”方案存在争议因已被延后至今年年中。目前三大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都已接到“营改增”方案的通知,分析“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前后电信运营商的纳税特点
目前,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主要就其通信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在“营改增”的前期方案中,面临几种可能的增值税税率方案:①11%的较高税率;②6%的较低税率;③对不同的业务采取差异化税率,如对语音业务采用11%的税率,而对数据业务则定义为现代服务业,采用6%的税率。由于差异化税率的情况较为复杂,实施可能性也较低,后文测算中将不考虑这一方案。
无论是计税原理还是实务操作,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收入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营改增后,电信运营商的收入会下降:原适用11%营业税税率的业务,其收入将下降:1-(1÷1.11)=9.91%;原适用6%营业税税率的业务,其收入将下降:1-(1÷1.06)=5.66%。
三、“营改增”后电信运营商可抵扣进项税的分析
电信运营商的可抵扣进项税,即是其向上游供应商的支出中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总体而言,运营商目前可从两个方面获得可抵扣项:一是营业成本中的部分业务可获得增值税进项;二是资本开支中的设备购置部分。表2是对电信运营商各项主要成本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分析。

 

 

 

 

 

 

 

 

 


四、“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流转税税负水平的影响
1. 测算原理。为便于测算,考虑运营商可获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支出总额与其营业成本的关系,可以定义: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可抵扣成本占比”)=能获得可抵扣项的总支出/营业成本。
为简化计算,假设:①所有的可抵扣成本均能获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营业成本中的可抵扣成本暂只考虑电路租费和网间结算支出,广告费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可抵扣成本总额占比较小,暂忽略。因此有:
(1)“营改增”前,运营商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3%。
(2)“营改增”后,运营商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占比÷(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
(3)假设运营商在“营改增”前后的流转税税负水平不变,则应有:营业收入×3%=[营业收入÷(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占比÷(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
整理得:可抵扣成本占比=[销项税率÷(1+销项税率)-3%]×(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1-毛利率)。
2. 对三大运营商流转税税负变化的测算与分析。以2012年的财务数据为例进行测算,表3是三大运营商公开发布的2012年财务报告中的一些主要财务数据。据此可测算得出三大运营商增值税的可抵扣成本占比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容易看出,若通信业增值税税率定为11%,则中国移动面临较大大的进项税缺口,缺口比例高达29.03%,中国电信次之,缺口率为9.09%;而当增值税税率定为6%时,则三大运营商均有较多的进项税结余,无须上缴增值税。因此,根据2012年的财务数据,若增值税税率定为6%,则三大运营商的流转税税负水平均会显著降低,运营商的减税效应明显;而若增值税税率定为11%,则三大运营商的流转税税负水平会出现明显分化,其中中国移动的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而中国联通的税负水平则仍然下降。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们的测算基于对实务操作较为乐观的假设,而实务中由于供应商资质管理及税务管理的原因,有时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测算结果可能会比实际情况略为乐观。
五、“营改增”对电信运营商业务支撑系统的影响
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支撑系统主要包括三大领域:通信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管理支撑系统(MSS)。业务支撑系统是支持通信运营商的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过程的计算机系统,运营支撑系统支持通信运营商的资源配置和网络运营管理,管理支撑系统支持通信运营商的人力、财务、工程等企业管理。
由于增值税在政策规定、税款计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较营业税远为复杂,因此,一旦“营改增”政策在电信业开始实施,运营商需要重新制定制度、流程来对增值税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对业务支撑能力产生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应对这一要求,运营商还须对业务支撑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改造,至少包括:①业务受理系统中的客户管理系统需要实现对客户的标示;②集中收入管理系统、集中计费系统、ERP核心系统、集中PRM系统、综合结算系统、报账管理系统等需要实现价税分离;③如果根据业务种类采用差别化税率,还需在集中收入管理系统、集中计费系统、ERP核心系统中实现对相关业务的合理、准确划分。
六、运营商的增值税税务优化建议
应该认识到,“营改增”绝不仅仅是税务管理或财务会计处理核算的简单改变,而是将影响企业管理各个方面的重大变革,为此,运营商必须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积极进行增值税的税务优化。
1.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管理——开源。对运营商而言,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获取具有较大的挖掘潜力与空间,可通过供应商管理、采购模式、租赁业务改善等具体方式,实现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管理:
(1)对现有的设备、建设、IT等供应商进行全面梳理,在招投标的采购决策中,给予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以政策倾斜,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价格,逐步淘汰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2)对合同范本进行修订,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发票类型与开具时间、技术服务条款、运输条款等涉税事宜。
(3)由于目前营改增分行业、分地区试点的状况仍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因此,应尽量减少对未开展营改增试点地区、未试点行业的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采购,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
(4)集中采购模式下,统谈、统签、统付的业务操作模式难以实现增值税进项税的充分抵扣,因此须变为统谈、分签、分付。
(5)加强水电费的发票管理,与水力电力部门或物业、出租方等协商,通过水电表独立等各种可能方式,获取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管理,如同时租赁设备等网元和铁塔等不动产时,应明确网元租赁的价格并明确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还可考虑尽量降低不动产部分的租赁价格,以尽量多地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的有效管理——节流。运营商主营的语音和数据业务的税率固定,调整空间较小,但由于增值税政策特点的不同,其仍然可以通过调整现有的部分业务模式,以期实现销项税额的有效降低:
(1)减少代销行为、赠送行为,如预存话费送手机业务,按目前营业税规定,上述捆绑业务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按邮电电信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送手机部分将视同销售,适用税率为17%,如不改变这类业务模式,运营商的税负明显加重。
(2)积分换话费等回馈制度、大客户维系支出等,在营改增后都将采用视同销售原则,应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如可考虑将赠送模式改为折扣方式,尽量减轻额外税负。
(3)加强税务管理。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管理更为成熟,其监管更为严格,因此,运营商需要更加注意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的问题,建立起新的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模式。例如,增值税是凭票缴纳和抵扣的,营改增后,运营商的发票管理量将更加庞大,一方面,在与上下游的合作工程中,要及时督促发票的开具,另一方面,运营商应妥善保存并及时梳理发票单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艾华,王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与实务处理.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2. 平新乔,张海洋,梁爽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财政与金融,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