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9 期
总第 68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负的影响预测

作  者
张海燕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广州 510540)

摘  要

      【摘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本文以电信企业广州某大型通信企业为例,分析了不同增值税税率下企业的税负及税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营改增   电信企业   税负   变化   原因

目前,包括铁路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均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由此,电信业“营改增”势在必行。本文以电信企业广州某大型通信企业为例,分析不同增值税税率下企业的税负变化。
一、“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负的影响
1. “营改增”后集团税负变化。该集团主要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呼叫中心业务,兼有少量的通信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业务。按照经营业务内容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按17%的税率缴纳商品销售增值税。
现对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负与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考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后,集团流转税合计为750.25万元,税负为3.85%;“营改增”前,集团流转税合计为694.45万元,税负为3.36%。“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了55.80万元,税负增加了14.58%。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1%,各分公司的税负对比分析情况见表2。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后,集团流转税合计为1 313.54万元,税负为7.0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集团流转税合计为694.45万元,税负为3.36%。“营改增”后流转税额增加了619.09万元,税负增加了109.82%。
2. “营改增”后各分公司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该集团的主要供应商为电信集团公司,也有少量非电信公司。电信业若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该集团的原有营业税亦改征为增值税。但该集团也从一些非电信单位租入了线路,而这些非电信单位大多为服务类企业,这些企业目前还没被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这类供应商处租入的线路成本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也有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集团不能从该类供应商处取得足额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在表1和表2中,苏州分公司租入的线路全部是从电信部门租入,故其采购成本可取得全额进项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时,税负仅为2.92%,比缴营业税时的税负低15.07%;增值税税率为11%时,税负为5.36%,比缴营业税时的税负高59.52%,比增值税税率为6%时的税负高83.33%。当增值税税率由6%上升至11%时,上升幅度亦为83.33%。由此可知,当增值税税率为6%时,外购线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额进项税额时,其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当增值税税率为11%,外购线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额进项税额时,其税负会随着增值税税率的上升而同比上升83.33%,远高于征缴营业税时的税负。
上海分公司租入的线路中只有60%是从电信部门租入,即采购成本中有40%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增值税税率为6%时,税负为4.41%,比缴纳营业税税负高31.25%;增值税税率为11%时,税负达8.08%,比缴纳营业税税负高140.48%,比增值税税率为6%时的税负高83.33%。由此可知,当增值税税率为6%,外购线路成本只能取得60%的进项税额时的税负比缴纳营业税时税负上升31.25%;当增值税税率为11%,外购线路成本只能取得60%的进项税额时,企业税负是缴纳营业税税负的1.4倍。
北京分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总公司有70% ~ 90%的线路是从电信部门租入,公司有10% ~ 30%的采购成本不能取得进项发票。“营改增”后不管增值税税率为6%还是11%,其税负都高于缴纳营业税时的税负,高出的幅度取决于所取得进项税额占总成本的比例。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税负会因取得进项税额的多少及增值税税率的高低会有不同。对该企业集团而言,与征缴营业税比较,只有在所有租入线路成本能全部取得足额进项税额且增值税税率为6%时税负才下降;当税率为11%时,不管成本中进项税额所占的比例如何,税负都上升,且上升的幅度非常大。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不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当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1%时,电信企业纳税负担加重了。当增值税税率为6%时,电信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线路供应商以获得足额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政策建议
“营改增”税收改革的目的是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良好发展。这就需要减轻相关企业税负、保证企业税负公平合理。为了更好地防范与应对“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带来的挑战,促进改革平稳推进,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1.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会出现税负增加现象,故应采取财政补偿措施,对相关企业予以补贴。目前,广州、上海等地对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实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对于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税负公平有重大意义。在财政扶持政策的推行中,需要简化相关手续,以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到账。
2.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问题要着力解决。现实中,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财税部门应着力解决。
3. “营改增”试点范围要适时扩大,避免长时间停滞于部分行业与地区。“营改增”范围的局限性将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产生影响,企业会因进项抵扣不足而税负增加。当然,在大范围推广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地区与行业的特殊性,试点的做法不能简单复制,只可以参考借鉴,“因地制宜”才是良策。
4. 长远来看,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需要调整,行业税负需要优化。不同行业在中间投入比率与成本结构方面存在差异,要实现“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的相对公平,应采用多档次的增值税税率。
考虑到税收征管的难度,税率档次也不宜设置过多,3 ~ 4 档税率是比较合适的。“营改增”中新增11%的试点税率对于电信业明显偏高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建议以6%的税率推行。
【注】本文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编号:2012THS13)的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松颖.“营改增”对交通运输税负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