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9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试析国外生态税制

作  者
唐小明 胡 胜

作者单位
九江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税收角度对西方国家实行的生态税制进行了比较,并且从中得出了几点启示,认为改革当前的税收制度和污染收费制度以及建立环境税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生态税制   能源开采   排污收费制度

      实行生态税制要求通过取消对环境具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税收条款和补贴条款,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开征新的环境税,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污染成本没能反映在商品的价格中,使得社会无法衡量这些商品的真正成本。因此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无疑将会影响社会资源配置。针对上述问题,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适当介入,使环境污染成本内在化。如庇古就主张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使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污染者承担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Williamson(1963)从管理者行为对排污税征收产生的效率影响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管理者的行为符合效用最大化假设,则开征排污税能使管理者减少污染,进而使得既定环境质量的总控制成本最小化。也就是说,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实现管理者利润最大化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许多学者认为应在实行生态税制的同时对现有环境税制进行改革,进而达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