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5 期
总第 681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三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19. 我公司为大型集团运输企业,与某大型修理厂签订有合作协议,平时货车都在该厂修理,年终一次结算。平时会计核算都是月底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应付账款。在2013年12月30日结算时,因为业务量多,款项大,对方主动提出只要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优惠3万元,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修理厂给予贵公司的这项折扣属于现金折扣。因此按照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处理,贵公司获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

020.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有些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按10年计提的,现在已经计提了3年。但是现在发现这些固定资产根本用不到10年,请问怎么在后面的几年加速提折旧?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因此,贵公司是可以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才能在税前扣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用到加速折旧法,同时需要税务机关备案。
021. 我公司现在在做12月份的账,由于公司1 ~ 10月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每月缴纳800元的增值税。当时为了做账方便,直接把这部分税金记入“管理费用”科目。10月份之后公司变成一般纳税人,现在我公司想把之前1 ~ 10月份的那部分税金记入“应交税费”科目。请问有没有必要调账。若需调账,如何操作?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账务设置和税务处理都有变化。
账务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只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则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设置有关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税务处理:(1)一般纳税人按当月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金,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和上月留抵税额后为当月的应交税金。当计算出来的应交税金小于零时,当月应交税金为零,差额部分作为本月留抵税金留待下月抵扣。
当月的应交税金=当月的销项税额-当月的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
(2)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是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列明的税额或农产品收购凭证、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等计算出来的税额。
因此,贵公司从11月份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不需要调整以前的税金。当然贵公司1 ~ 10月份税金的账务处理也是有问题的,不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是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

022. 2012年3月4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一个室外大型LED系统工程合同,合同价款495 000元,B企业以实际结算价款付款。3月25日工程办理完结算,实际结算价款为514 900元。3月28日A公司收到工程款504 900元,另外10 000元留作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保证金原数退回,如有质量问题由A公司负责修理,A公司不修理,B公司可用保证金来修理。
该工程共发生费用如下:人工费139 750元,业务招待费15 490元,材料款214 589元(不包含进项税额36 480.13元),其他费用46 990元。请问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①结算款项:借:应收账款514 900;贷:工程结算514 900。②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504 900;贷:应收账款504 900。③发生成本:借:工程施工453 299.13;贷:应付职工薪酬139 750,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5 490,原材料251 069.13,银行存款46 990。④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毛利:借:主营业务成本453 299.13,工程施工——合同毛利61 600.87;贷:主营业务收入514 900。023. 我公司转让土地及地上的在建工程,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房屋尚在建设当中而无房产证。请问转让这个在建工程是否应按照“房屋权属转让”缴纳契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因此转让在建工程也应缴纳契税。

024. 给一重要客户发货后记账挂应收了,可是对方一直没有认证专用发票,现在已经超过180天了。对方坚持如果不重开专用发票就不付货款,并承诺收到新票后立即付货款。请问我公司能将原来发票作废或者冲红吗?重新开一张发票的话,能只做税金的分录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贵公司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亦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来的已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退票处理:借:应收账款(红字),营业外支出(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新开发票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025. 我公司主要生产两种产品,其中一种是海洋系泊链,生产周期比较长,通常要3 ~ 6个月。目前有一笔很大的订单大概USD1 200 000,不确定是否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但想在报关前开具出口发票计入销售收入,请问这样做可行吗?之前咨询过税务局,他们说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一定要跟报关单日期在同一个月内,真的是这样吗?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出口经营业务,应在货物出仓后、报关离境前按实填开出口专用发票。如有发生开票时间滞后于报关离境时间的情况,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查明原因后,区别具体情况落实处理。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是按月份分期核算的,开具发票和报关单的时间应该在同一个月份,不应该跨月。

026. 我单位进口一批原材料,当时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现在该原材料用不上了,准备退货,是否需要缴纳出口环节的税金?之前已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能否退回?
答: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该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该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要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不征收出口关税。贵公司退货,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向海关申请退税,但进口增值税已予抵扣的,不予退还。

027. 事务所来我公司审计或省公司检查工作产生的住宿费是我们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该怎么入账?
答:事务所来公司审计,如果根据与事务所协议,相应的住宿费用由公司承担,可以计入到审计费中。省公司检查工作应属于上级部门检查和内审的工作性质,相关费用可以计入到业务招待费中。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王建安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