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3 期
总第 679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资金集中管控的兼容性思考

作  者
陈 勇 陈 波 朱 丽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付结算处 上海 200135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沙 41000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 上海 200135)

摘  要

      【摘要】本文从提高资金集中管控的效能入手,结合企业实践,在融合传统的效能理论和权衡设立财务公司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系统解决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框架,以期对提高集团资金管理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企业集团   集中管控   组合框架

      资金集中管控的优点不言而喻,但对其管控方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一些学者从设立独立的财务公司与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的角度进行剖析,但没有把握集中管控的精髓;另一些着眼如何提高资金集中管控的效率,但往往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还有学者退而求其次,但又仅将二者简单结合起来。笔者试图跳出这些条条框框,提出资金集中管控的整体框架,同时旨在明确集团资金管控的法律环境及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研究背景
1. “三高”现象的实质。“三高”现象是指同一集团公司,在持有高额货币资金的同时,又借入高额短期贷款,进而产生高额的财务费用。根据汤谷良(2007)的研究,结合我国对公司间借款的相关规定,这种现象都普遍存在。
汤谷良在《现金池:集团内部资本运作利器》一文中,为说明“三高”问题,列举了某家上市公司2004 ~ 2006年三年相关数据。该公司2006年末合并报表货币资金有194 477万元,近20亿元,同时还存在超过23亿元的短期借款;其中,货币资金主要属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而银行短期贷款主要由集团总部运作。于是,产生了独特的“三高”现象,即“高额”的闲置资金沉淀在银行,同时借入“高额”的短期贷款,并且“高额”、增长迅速的财务费用吞噬了营业利润,打压了净利润的增长。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如何有效降低集团整体融资成本,乃至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并在防范和规避资金运营风险的前提下从整体上降低营运资金需要,已经成为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特别是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
2. “三高”现象的法律背景。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实质上是公司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2号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直接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银行实现借贷。
另外,在外汇管制的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4]10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以委托放款的方式相互拆放自有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自有外汇资金是指来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但必须设立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款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外汇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资金集中管控的研究概述
各类学者在对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资金集中管控的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是设立独立的财务公司。主要着眼于聚集集团内及社会闲散资金。二是设立结算中心或者内部银行。二者都是企业集团的职能部门且资金运行模式基本相同,对集团内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实现对资金的集中运用。李春光等(2012)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形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但局限在财务公司的视角,没有对是否可以突破这个局限做进一步的探讨。综合来看,目前的研究在对现金管理模式的系统分析基础上并没有提出解决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用模式。汪诗怀(2012)试图将传统的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现金池模式有机融合在一起,但最终也是将各种方式进行叠加。本文则在融合传统的效能理论和权衡设立财务公司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系统解决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框架。
三、集团资金集中管控的基本前提
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资金集中管控是高风险理财业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适时调度资金、资金筹划和投资决策能力。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资金集中管控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另外,推进资金集中管理,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协商,取得支持。
四、解决资金集中管理的组织框架
1. 机构及账户设置。首先,集团设立内部结算中心,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与子公司的信息传递,并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立资金核算账户。内部结算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作为集团与银行资金结算的业务中介,不需要进行单独的账务处理,在这点上与财务公司不一样。另外,财务公司必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通过财务公司进行企业集团非法人单位之间资金融资,会将内部企业之间相互融资的收益全部外部化,增加了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并按法人设立资金核算账户。
其次,银行为集团设立总账户,并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和支出账户。总账户内部细分人民币分割账户和相应的外汇账户,便于管理。
2. 运作原理。集团内部各零余额账户日终时清零,实时汇入总账户。发生对外支付时,由内部结算中心下达付款指令,通过总账户划拨到支出账户进行集中支付;内部结算通过集团资金信息系统实时提交到内部结算中心,银行总账户中的资金不发生物理转移,但分割账户信息变化。
特别是当自有资金不足时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实质上扮演了委托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角色:集团本部以总账户中的资金及其统一向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即子公司可用余额=上存资金+内部透支资金;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对外付款;日终,内部结算中心与银行统一清算,以总账户委托贷款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3. 设计特点。本文希冀对以往成果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一套能够指导大多数企业实践的资金管理解决方案。上述组织框架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以内部结算中心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内部媒介充分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的需要。本文认为是否设立独立的法人取代结算中心不应成为资金集中管理的关键,而且财务公司的职能可以交由更为专业的银行处理。
二是收支两条线和零余额管理应当作为一种良好的制度设计去指导企业的实践,尽管各个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要做到这一步需要一个过程,但至少应当作为一个目标去完善。
五、结语
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直接在母子公司进行借贷,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为了提升集团的资金运用效率,而制度设计主要是维护市场金融秩序,如何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将考验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另外,如何规范商业银行与企业的资金接口,同时提升商业银行自身的资金运行效率也将是摆在银行面前日益重要的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汤谷良.现金池:集团内部资本运作利器.新理财,2007;10
2. 李春光,王新华.母子公司体制下的资金集中管理.企业管理,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