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2 期
总第 678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与发展
我国信托会计之应计制与现金制选择

作  者
董 旭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70)

摘  要

      【摘要】信托行业近几年在我国快速发展,信托项目的资金投向也越来越广泛。按信托主体的不同,信托项目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更强调收益性和分配性,应引入应计制核算,而公益信托更强调公益支出,应保持现金制核算。本文在对信托会计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探讨了信托会计的原理和核算基础。
【关键词】信托会计   应计制   现金制   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

我国2001年公布的《信托法》中对“信托”定义如下: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是基于一种契约关系,将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界定,并按照约定将财产管理结果给付给受益人。
从信托的本质来看,该种方式更像是一种受托资产管理。而根据委托人委托资产管理的目的不同,信托也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目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用于捐赠、赈灾或其他特定的公益用途,受托人的义务就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保管并处分该财产,确保该财产能被合理使用,并受到信托监察人的监督。而私益信托则是委托人将一定数目的财产交由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财产,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将获得收益按信托合同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由于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信托设立目的不同,资金投向与使用也不同,所以,信托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必须要按照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分开探讨。
一、我国信托行业的现状
我国的信托行业几经起伏,2007年信托行业的整顿使信托市场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公司由2007年的50家成长到2011年的64家,受托资产规模从2010年的3.08万亿增长到2011年的4.80万亿,增幅高达56%。具体的产品内容,包括私募信托、房地产信托、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年金,产品形式有短中期贷款、股权质押、证券投资、组合应用等,信托形式有集合信托、单一信托以及财产权信托,信托资金投向更是涉及各个行业的多家企业。但这其中公益信托项目仍有不足。
目前仅仅在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范围和内容,尚未形成相应的公益信托管理办法。不过在实务中已经有相关公益信托的雏形,如2008年西安信托(现更名为长安国际信托,下同)发行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校舍重建,或者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
二、信托会计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我国信托行业发展较晚,信托会计相关研究还较少。早期主要集中在信托会计实务和信托审计上。罗志华、杨林枫(2003)阐述对信托会计原则的理解就是监督作用,做到自有资金和各个信托项目资金需要单独核算,单独记账。之后常叶青(2003)提出了信托会计特有的五大要素及其之间的会计恒等式关系;明确了作为会计核算根本的信托会计四大假设,并据此进行细化,明确信托会计的科目设置体系(常叶青,2004)。李放之、栾甫贵(2005)提出因为信托受益人只关心实际收益,而不会关注信托项目真正的盈利和盈利归属期,所以在信托会计发展初期,为避免委托人产生账面盈利但没有分红的误解,信托会计应该以现金制为主。同时他还强调,信托项目如果仅靠信托公司的内审部门执行监督作用,则难以发挥好监督的效果。
随着2005年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信托会计相关研究转向的对信托的监管上。树友林(2009)将研究重点放在商业信托上,他强调要从监管制度层面和监管文化层面两个方面,重新构建对商业信托会计的监督体系。
近几年随着公益信托产品的兴起,学者们对公益信托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探讨。胡卫萍、杨海林(2012)认为要修改《信托法》,明确公益信托的原理,承认公益信托的地位,同时制定进一步的公益信托操作规则,使公益信托尽快实现“有法可行”。徐孟洲(2012)认为公益信托的设立环节就存在诸多问题,应从行政性质的设立许可模式转变为非行政性质的设立登记模式。
三、信托会计的原理
1. 信托会计的意义。无论是公益信托还是私益信托,信托会计的意义在于保证委托人的资源用于信托合同规定的限定用途,落实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和管理基金的业绩,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会计核算模式,适合于对限定用途资源的核算。
2. 信托会计的监控重点。按照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不同,信托会计监控的重点也有所侧重。对于公益信托而言,主要监控信托资金的保管与支出。确保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以及每笔信托资金支出符合信托设立目的,且用于公众利益支出。
而私益信托由于涉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监控的重点还增加了投出资金的监控和收益分配的监控。确保各项私益信托的收益真实完整,受托人勤勉尽责,为委托人争取信托财产的最大利益。私益信托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以信托合同为依据,这种私人理财形式不同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募基金,如果双方在信托合同中未约定审计事项,则在项目过程中无需审计的介入。同时按照大部分信托合同条款的约定,信托获得收益后,受益人只能按照本金大小获得固定比率的收益,而如果有超出部分则归信托公司所有,所以受益人不会关心信托项目真正盈利多少。这就需要信托会计发挥更强的监督职能,明确各个信托项目的实际收益,自有业务与信托业务混淆,不能将不同信托业务之间也不能混淆。
3. 信托会计的核算规范。信托会计核算规范的制定应符合信托会计的监控重点。由于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也可能是公司等营利组织,同时受托人主体可能管理不止一笔信托资金,这就需要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项目的信托财产分开管理。除经过委托人同意,严禁各信托项目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委托人可选择对信托项目进行审计,审查信托项目资金的往来情况,受托人职责的履行情况。
信托会计的主要核算规范有:①不同的信托项目应建立单独的资金账户与核算账户。②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的财会部门应予以分开。由信托业务的财会部门负责信托项目会计核算,取得并保管财务原始凭证,编制信托项目的财务报表与信托项目履行报告书。③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当期信托项目收益。④办理信托项目内部资金划转,财产转让等手续。⑤应委托人要求,办理商业信托受益权变更与转让等手续。
四、信托会计的核算基础
1. 私益信托会计核算逐渐需要引入应计制。私益信托会计在相关业务中主要以现金制为基础,因相关信托业务投资范围小,存续期间1~2年居多,以实质性的信托贷款为主,资金使用人按期偿付利息到期还本,信托委托人按期收取信托收益,故在实务中较少涉及利息的计提和应收账款的计算。但对于以证券投资形式发起的信托或者期限较长的贷款类信托,辅之以必要的应计制十分重要。

 

 

 

 

 

 

 


上表是基于私益信托的两个案例,案例一是证券投资类信托项目,由于预期投资证券标的收益性难以预知,该信托项目到期收益率也难以预知。如果是投资债权类证券,需要信托会计以应计制为基础,采用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对债权类证券收益进行期限分摊,以正确计算持有期间收益。
而案例二虽然是信托贷款,持有到期收益率也确定,但由于持有期限不同收益率也不同,受托人只能按照A类受益权每期满24个月,按标准(1)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收益,而持满36个月才按标准(2)的预期收益率补足差额,这其中就存在收益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因此对于这两类信托项目应当适当采用应计制。
2. 公益信托会计核算应采用现金制。公益信托会计理论上应采用现金制,着重控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是否用于设定的公益目的,不用考虑信托财产所产生孳息的收益期分配问题。除了将委托人的资金本金用于公益事业(也称本金受益信托)外,还有用委托人的部分本金收益(也称收益受益信托)或受托人的托管费用于公益事业。而这种模式附带了私益信托的利益,即信托财产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后,剩余财产才用于公益事业,该模式称为慈善性剩余信托,但该信托项目在法律上不能称为公益信托。
后表是关于公益信托的两个案例,案例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信托会计采用现金制加强对资金收付的管理,而原信托本金所产生的孳息也用于公益事业,因此不涉及信托受益人利益分配问题,也无需按照每个核算年度确认信托收益的归属期。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追求透明与公益,以顺利地实现资金的使用。

 

 

 

 

 

 

而对于案例二,不属于我国法律上的公益信托,但目前此类信托的资金投向本质上仍是贷款类的信托,同时信托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不会按照投资本金大小产生变动,所以仍可以采用现金制进行信托会计核算。
五、研究结论
信托行业是现代金融行业四大支柱之一。但由于我国信托行业特殊的历史背景,信托行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需要信托会计发挥更多的监督职能。同时随着信托项目投资标的范围的扩大,公益信托项目的产生,原有信托会计核算制度已不适应新环境下信托会计的核算需求,因此,信托会计的监控目标以及信托会计的核算体系都需要按照私益和公益信托分别制定。
建议如下:一方面修改《信托法》,细化公益信托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以剩余财产权用于公益事业是否可以成为公益信托。另一方面修改现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并对证券投资类信托的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进行修订,以便发挥信托会计应有的监督作用,实现信托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健飞.美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5
2. 吴世亮,黄冬萍.中国信托业与信托市场.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