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 期
总第 677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问题解答之一(001 ~ 009)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01. 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去年土地成本计入房屋原值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建筑物的最低年限20年计提了折旧,但有的说土地成本不得计提折旧,应按无形资产摊销,那我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另外,因为土地是按使用年限50年来摊销的,那么按土地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与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摊销额之间的差额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答: 1.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2.财税处理差异。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固定资产整体核算,会计上对土地使用权是按所建房屋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上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摊销,一般来讲,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是要大于房屋20年的折旧年限,两者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存在差异。
以上差异造成的影响:首先,会计与税法对房屋确认的原值不同,会计上包括了转入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不包括。其次,对房屋净残值的影响,会计上,对房屋“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而税法上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002.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并入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按照新准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003. 汽车清洗兼营维修补漆等业务是属于维修业还是服务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纳税人从事汽车清洗兼营维修补漆等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为兼营行为。维修补漆等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而汽车清洗业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项目,应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从事汽车清洗兼营维修补漆等业务的,如果没有对汽车清洗业务单独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汽车配件销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售额和汽车清洗业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004. 丢失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005. 我公司委托境外企业开发软件并做线上软件维护(劳务全程发生在境外且开发完的软件不进口、所有权归开发者所有),合同金额10 000美元,所有税费由我公司承担(即价外税),经税务局审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0%(所得税在国税缴),增值税税率6%(我公司是“营改增”企业)。请教两个问题:①各个环节如何做账(需要做计提所得税、增值税、附加费等的分录吗)?②劳务全程在境外发生也要缴所得税吗?
答:境外企业为贵公司提供开发软件并做线上软件维护,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境外企业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贵公司除代扣代缴增值税外,还应相应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若不考虑两国税收协定等因素,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税额。

006. 公司二股东(占股份30%)把自己用过五年的轿车(购买价13万元)过户到公司名下,不需要公司付任何费用,只需公司把车的年审保险这些费用全部报销,这样做妥当吗?过户时账务怎么处理?
答:股东将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轿车过户到公司后,轿车就成为公司资产,因此其产生的费用应该属于公司经营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这部分使用费对该股东而言相当于个人福利,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车无偿过户到公司名下,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

007.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税控机取得的发票可以冲抵应交增值税吗?分录如何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由上可知,允许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同时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会计分录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

008. 我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我单位开发了商品房若干套,商品房是现房,但是尚未办理竣工验收,部分销售已经开出了销售不动产发票。问:开出不动产发票这部分能否作预收?
答:因为商品房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属于商品房预售房销售(即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房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开出不动产发票,收到预售房款的账务处理: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商品房。

009. 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捐款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因此,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的捐款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的范围,应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