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 期
总第 677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落空可能性问题

作  者
田俊敏(副教授)

作者单位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郑州 450008)

摘  要
2013年7月,《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3年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细则:第一,部分纳税人可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第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第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见,免税新政表现出了政府对小微企业支持的决心。但其实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到了基层已经完全变味,也就是说到了基层有可能会落空。
一、免税新政存在落空的可能性
1. 政策的制定其实缺乏对各省实际情况的考虑。免税新政一出台,引起了很多人的思考,这样的政策能惠及多少企业,财政部称将惠及600万户。但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目前约有6 000万家中小微企业,也即仅有10%的受惠,政策受惠面比较窄。税务局的相关人士认为,有些地方100%的小微企业都能超过2万元的起征额。因此,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考虑地方情况,做一个切合实际的规划,各地发展不均衡,每个省的实际经济情况不一样。减税免征额最好有个跨度,同时赋予每个省一定的减税跨度选择的权力。
2. 开出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才可申请税款退还,导致小微企业很难享受免税优惠。关于细则中明确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个规定让想享受免税新政的小微企业很无奈。
这个政策其实也是沿袭以前的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你当月单笔专用发票代开额超过起征点的或当月累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意思很明白,没有超过起征点,不代开专用发票,不用交税;超过起征点,代开发票,就要交税。这在以前影响不大,但当前国家正在推行营改增,购买方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想交易成功,就得开发票,开了发票就要交税,当期没达到起征点想免税就得追回开出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税局再申请退还税款。
这一条基本做空了小微企业享受免税新政的积极性,不开发票,生意还怎么做?但开发票就得交税,那免税新政就享受不了了。
二、防止新政落空的建议
1. 免税企业的申报要简化。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此项属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小微企业享受免税新政的优惠,属于税收减免,需进行减免税备案或报批。以上两项政策可以衔接,对于已认定的专用发票已免收工本费的小微企业,向税局提出申请享受免税优惠时,可以简化手续再进行认定。
2. 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可操作性。本次免税新政,如果能把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更能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深度还不够,有些小微企业对国家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不太了解。本次的免税新政,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所代开的增值税票不是全联追回,而是采取退税政策或冲抵以后的税款,这样就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