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 期
总第 677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的SWOT分析

作  者
巩 鑫

作者单位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 广西柳州 545004)

摘  要

      【摘要】从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将由试点地区推广到全国,建筑行业应该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应对“营改增”。本文运用SWOT分析方法,剖析建筑业“营改增”带来的优势和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提出能保证建筑业“营改增”顺利推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SWOT分析

一、建筑业“营改增”SWOT分析
SWOT分析是把组织内外环境所形成的机会(Opportunities)、风险(Threats)、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四个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以寻找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方法。
(一)S(strengths)——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势
1. 避免建筑企业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建筑业纳税人以其提供建筑劳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在其提供建筑劳务过程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则不允许进行扣除,从而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征税。按税法规定,建筑业采用分包等方式,企业每进行一次分包都需要按照全额收入作为基数计算缴纳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
2. 使建筑行业社会分工更细、更专业,提高企业运转效率。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纳税人想尽办法减少流转环节,达到避税目的。于是导致企业经营扭曲,企业尽可能地将从进货、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仅交一次税。这种在经营者看来合理、合法、有利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提高专业化分工、促进市场交易却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仅就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不论商品流转经过多少个环节,后端的经营者都不用为别人已付过的税收再付一次,于是,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整个流程进行设计,进而推动全社会经济的增长。
(二)W(weaknesses)——建筑业“营改增”的劣势
1.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①建筑施工设备等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按现行规定,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机器设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在“营改增”之后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目前大型的建筑企业,其正常施工所需的设备已基本配备齐全(这是建筑企业资质核定时必须达到的条件之一),因此“营改增”后预计新购设备所占比重会比较低。②水泥、沙等材料以及甲供材料,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中购买的水泥、沙、石子等很多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有的直接从附近村民处购入,这些材料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存在包工不包料或部分包料形式。甲供材料即由甲方提供材料,甲供材料开具发票的单位为甲方,由甲方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总额包含甲供材料,则出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发票金额为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由建筑企业负担。③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劳务成本是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现行规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近年来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从而造成建筑企业成本增加。
2.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过重。“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虽然规定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建筑企业能够抵扣或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较少,不能弥补税率上升造成的税负增加。
(三)O(opportunities)——建筑业“营改增”的机会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且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机会,淘汰一部分低效率的、陈旧的机器设备,购置一些先进的机器设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T(threats)——建筑业“营改增”的威胁
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现金净流量的影响。建筑业基本上实行的是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 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存在质保期等情况,验工计价也会直接扣除质保金后确认价格。现实中,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施工企业也经常拖欠材料设备款,货款支付难以及时。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多且分散,财务管理薄弱,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不熟悉增值税发票知识,不了解增值税抵扣原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上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增值税纳税时限要求严格,特别是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推动建筑业“营改增”的SWOT战略
(一)SO战略——进行纳税筹划,强化纳税管理
1. 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由于施工地供货条件的限制,建筑企业通常会直接从当地农民、个体户处采购沙、石子等零星材料。但是“营改增”后,材料采购应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免因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招标采购时,建议在招标管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内容明确发票种类及发票送达的时限。
2. 加强税务管理。建筑企业所有项目对外签订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签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增值税具有发票量大,要求严格的特点,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废、取得、认证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二)WO战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1. 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营改增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对比,并提出应对策略。因此,建筑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提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依据,以期下调增值税税率或者给予一定的过渡措施来降低税负。
2. 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上海市进行“营改增”试点时,出台了具体的财政补贴政策,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调查显示,上海仅有12.6%的企业符合条件并提出了申请,而53.1%的企业表示根本不了解这个政策,没有及时申请国家财政补贴。因此,建筑企业要认真学习“营改增”过程中国家出台的各种财政扶持政策,以降低“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ST战略——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营改增”涉及建筑企业的各个方面,影响重大,必须高度重视。“营改增”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也是企业的销售、采购等管理人员的责任。建筑企业一直缴纳营业税,对增值税不太熟悉,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因此需要转变税收观念。企业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通过企业网站、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深化员工对增值税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时间的认识,强化员工在采购设备材料、运费、分包环节等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存和认定的有关规定,避免因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不正确、保管不当以及未及时认证等原因导致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发生。
(四)WT战略——扩大增值税试点地区和行业
国家应继续扩大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和行业,力求做到贯穿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较小,建筑企业上下游涉及行业较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健全,这些税负只能由企业去承担,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只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税负顺利转嫁,才能取得联动减税效应。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将与建筑行业上下游相关联的行业一并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      S(优势)\&        W(劣势)\&O
(机会)\&SO战略:进行纳税筹划,
强化纳税管理\&WO战略:向有关部门反映
情况,利用财政补贴政策\&T
(威胁)\&ST战略:加强政策的宣传
和人员培训\&WT战略:扩大增值税试点
地区和行业\&]
【注】本文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高职《会计电算化》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2JGB363)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会计电算化教学改革研究”基金资助。
主要参考文献
1. 何启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财会研究,2013;3
2. 张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财会月刊,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