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 期
总第 677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政府补助审计应关注的事项

作  者
赵小萍

作者单位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杭州 310023)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情况下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认为在进行政府补助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对政府补助的分类是否正确,是否在正确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政府补助,以及国有企业收到投资补助和搬迁补偿款的特殊处理。
【关键词】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审计   搬迁补偿款

为应对宏观经济放缓、海外市场需求下降以及成本上升等因素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企业在主动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在不断争取政府的扶持。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审计政府补助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的要求,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理解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资本法与收益法。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收益法又分为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如果不理解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就容易产生核算错误。下表列出了实务中政府补助容易产生的核算错误。

 

 

 

 

 

 

二、正确分类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可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实务中,政府补助的形式繁多,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科技项目经费、工业生产性投资奖励等。政府补助的分类既是影响损益确认的关键因素,又是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根据取得政府补助的事由和文件依据,并依靠专业判断做出正确的分类。在分类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对于金额重大、性质特殊的政府补助,需要根据取得政府补助的事由,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而非简单按照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判定。例如,某企业在某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投资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招商引资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价格,并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招拍挂”价格高于协议出让价格的部分,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奖励款的方式返还给企业。上述奖励款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款,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是对于专款专用的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应根据与拨款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约定的用途,将配套资金合理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拨款主管部门对专项拨款的会计核算有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三是对于不同年度收到的同类政府补助,其分类口径与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致。这样前后年度的财务报表才具有可比性,防止为平滑利润而人为改变政府补助的分类口径。
三、在正确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但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未深刻理解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或者具有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而对政府补助提前或延后确认,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尚未收到款项时提前确认。政府补助准则规定,除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外,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除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在尚未实际收到时,企业尚不确定能够收到的金额,因此不符合确认的条件。基于稳健性考虑,即使已经收到明确了政府补助金额的文件,一般也是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才确认。
二是企业在不是很可能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例如,某些科技项目合同规定有项目验收条件,在验收不合格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已经拨付的配套经费。在企业的近况显示项目很可能不成功并难以顺利验收时,企业不应将已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费用或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时提前确认。
四、国有企业收到的投资补助的特殊规定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出资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不但具有一般企业的营利性,还可能从事社会性或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因此其获得的政府补助的核算除需遵循政府补助准则外,还需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收到的投资补助,应按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经济后果。
五、搬迁补偿款的特殊规定
对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但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不同类型的搬迁补偿款如何适应上述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按资本法将余额计入资本公积,还是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收益法计入相应期间的损益)?适用收益法处理情况下,在搬迁的不同阶段如何确认和计量损益?就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审计应把握以下要点:
1. 多数搬迁补偿款满足上述应按资本法处理的条件(公共利益需要和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在上述规定未废止前,应谨慎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2. 对少数可采用收益法处理的搬迁补偿款,应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取得的各项补偿款在完成搬迁协议规定的搬迁义务后计入适当的会计期间。搬迁补偿款总额一般包括以下几项:①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④按期完成搬迁的补助和奖励。
在搬迁的不同阶段,按搬迁进度确认搬迁损益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搬迁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对搬迁补偿款总额进行合理分摊,分期确认搬迁损益。比如,在停产期间,将收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扣除实际停产停业损失后的金额确认为该阶段的搬迁损益;在完成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时,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扣除房屋账面净值后的金额确认为该阶段的搬迁损益等。实务中,常见的提前或延后确认搬迁损益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在尚未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时就按搬迁协议金额确认搬迁损益;在尚未完成搬迁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就提前确认搬迁损益。比如,尚未完成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就确认房屋建筑物部分的搬迁损益等,就提前确认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搬迁损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