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4 期
总第 676 期
财会月刊(下)
金融与理财
“大联保”信贷模式下

作  者
梁丹丹

作者单位
(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0)

摘  要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传统的担保贷款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对担保小信贷的需求。本文从当前农村担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从创新信贷模式出发,重点介绍了“大联保”这种新型信贷模式,以完善农村担保贷款机制。
【关键词】新型信贷模式   农村担保贷款   大联保担保体系

目前,有一些农村地区开始尝试“大联保”的新型信贷模式,该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农村企业组织—基金担保公司”共同组成联保体系。新型信贷模式有效克服了传统模式下信用担保和担保贷款的缺陷与不足,在不需要贷款申请方实物抵押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完善和普及以担保为主的农村信贷模式提供了有效借鉴。
一、当前农村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很多农村地区依旧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对担保信贷的风险难以有效管控。不少农村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主要是依靠乡土情结、亲缘关系或经济关系而形成的联保贷款体系,这种担保体系往往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因为金融机构很难通过这种联保贷款体系真实地掌握到申请贷款人的真实状况。这种担保体系下,发生的凑保、骗保、行骗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同一经济共同体下合伙人组成互为担保的模式,套取信贷资金,威胁到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资金的安全,影响其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
2. 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出现“惜贷”、“吝贷”现象。近一段时间以来,受传统信用贷款模式和担保贷款模式自身存在缺陷的影响,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采取了“扶强不助弱”的贷款政策,即向一些经济较为优越的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优先放贷,而对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农户及经济效益不佳的乡镇企业则很少给予信贷支持。农村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和登记机构的匮乏、农产品价格波动大等因素不仅使农村金融机构削减了保证贷款,而且严格限制了农村资产抵押贷款,致使担保贷款投放到农村地区受到限制。
3. 一些地区现行的担保贷款制度设计欠科学,服务性不强。当前面向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贷款目标主体、金融产品、服务对象定位等方面依然采取城市、农村“两条线”的制度模式。例如,一些在城市和农村同时开设的同名金融机构,面向城市市场的金融分支机构对信贷目标主体划分详细,而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分支机构则划分相对简单,造成对农村贷款服务对象的定位不够准确、详细。在信贷产品设计上,主要面向农村市场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县级商业银行等设计的信贷产品比较单一。同时,在结息方式、还款期限、贷款手续等方面也存在不利于农村地区的制度或政策缺陷。
4. 农村贷款担保主体机制建设较为落后。我国农村贷款担保主体主要采用联保形式,这种联保体系往往是通过血缘关系、乡土情结、亲缘关系形成的,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和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担保贷款主体的新机制尚未形成,一些急需贷款帮助的贫困农户、农村企业及经济组织则难以寻求合适的联保人。可见,贷款担保主体机制建设落后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农村担保贷款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
二、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相关问题分析
1. 新型担保贷款模式介绍。新型担保贷款模式与传统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同,它依托“大联保”平台,通过“保险公司—农村企业组织—基金担保公司”、“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等模式共同组成联保体系,不需要贷款申请方提供实物抵押,信贷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目前,农村“大联保”有农户联保方式、企业联保方式、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联保方式等。
农户联保方式:系农户通过协会组织(产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产业合作社)缴纳一定联保金存入农村合作社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需要贷款的时候由协会和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担保。借贷农户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或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贷款银行则会抵扣集体保证金。该种模式有效提高了农户参加大联保和维护信用的积极性,形成“一人信贷,人人监督”的信用氛围。企业担保方式:这种联保模式是将企业作为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贷款的担保主体,主要解决农村地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农户发展养殖种植业、农村商业流通等业务领域内的资金问题。一些企业通过成立担保公司的形式,向一定区域内农户或一些农村中小企业组织提供专门担保;当申请人顺利通过企业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企业成立的担保公司负责监督收回贷款。
保险公司担保方式:这种联保模式采取“信贷加保险”的银保协作方式。一些面向农村提供贷款金融服务的机构与农村保险公司和农民合作社签署贷款协议和保单,实现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捆绑运作。
2. 新型担保贷款模式的优势。实施“大联保”的新型信贷模式依托农村行业协会、产业协会或农村合作社、企业组织、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等组织,有效改变了依靠乡土情结、亲缘关系或经济关系而形成的联保贷款体系,有助于农村信贷担保主体的稳定性和信贷担保机制的健全。
农村新型信贷模式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放贷的积极性,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资金风险也有效降低。以农户“大联保”为例,由于该种方式依托农村协会组织,而协会组织对农户或企业组织进行信用评定,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贷款申请者信用受到全体会员的监督,实现了享受贷款利益与承担贷款风险的双重机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而担保主体的稳定性和多元性也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信贷的积极性。
新型信用担保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联合”性、第三方性,形成环环相扣、彼此监督的连带责任,有助于解决长时间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农村信贷机制畸形发展的问题;引入第三方,有效缓解了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贷款人进行监督的难题,在保证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提升了农村信贷质量,有助于营造和谐、良好的农村信贷环境,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特点的担保体系,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担保贷款机制的路径
1. 要增强服务“三农”理念、理顺思路,完善和加强农村担保贷款制度机制建设。
首先,充分发挥财政担保基金的经济杠杆功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贷的支持、引导和保障力度。建立政府财政担保基金,政府以财政资金提供担保,银行按照放大比例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可以有效激活农村信贷资金的循环。政府基金担保能够以强大的地方财政做后盾,以政府间的合作为保障,既容易对信贷农业的产供销渠道和技术给予支持,也为化解农业风险、完善相关补偿机制提供了稳定的担保主体;政府基金担保模式不需要农户缴纳保证金,无疑给农村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提供了宝贵的契机。
其次,要不断建立完善农村信贷担保的法律制度环境。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经济法律主从关系进行明确界定的《担保法》,但是实施该法需要在操作上进一步细化,强化其微观指导性,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基于基层担保方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加大相关立法制度建设,要重点对农村信贷担保具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信用担保机构定位、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补偿与监管等具体事务以法律制度形式予以明确;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信用担保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减少新型信贷模式下的不确定性。
2. 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主体,实现农村信用担保主体的多元化。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相关经济制度建设依然比较滞后、仍按照传统的信贷担保主体模式运作、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突出等现实问题,努力探索适合当地农村信贷发展的第三方保证人,发挥第三方在信贷过程中的审查与监督职能、信用评定职能。
同时,积极探索实现农村信贷担保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和体系化。例如一些农村地区正在运作的“保险公司—农村企业组织—基金担保公司”、“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农村企业组织—农户—农业合作社”等信贷担保模式,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很受当地农户欢迎。可以推广这些成功经验,其他农村地区要从所处的区域实际出发,努力探索第三方担保主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第三方担保主体在信贷信用评定、风险评估、担保权限、担保职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传统农村信贷模式由零售式向批发式转变。这样,既减少了单个农户或经济组织贷款的烦琐手续,又为协会、企业、村委会、政府、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人的自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3. 高度重视农村重点龙头企业对农村信贷的信用担保职能。农村地区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同于保险担保和基金担保,它们在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功能。要不断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企业—农户—银行三方合作信贷担保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当地经济实力强大、较高社会影响力的优势,寻求一条实现三方共赢的信用担保渠道。
重视和发挥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解决广大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取金融机构专项贷款的问题、解决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担心资金风险的问题;同时帮助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已经放贷的资金,降低金融机构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志宇,王建升,常凤霞.发展农民互助信贷,解决农民贷款难题——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3;3
2. 吴若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小企业贷款机制——大丰农村合作银行创新之路.特区经济,2008;10
3. 兰庆高,惠献波,于丽红,王春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农村信贷员的调查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