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3 期
总第 675 期
财会月刊(上)
稿摘要
亏损合同确认计量之我见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

摘  要

目前注会教材规定,当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企业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但并未指出如何进行减值测试,也并未说明此种情况下预计负债的确认是否还是取履行合同的损失与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两者较低者,并且未涉及执行亏损合同时预计负债的转销问题。
对此,笔者是这样理解的:以商品销售合同为例,当该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如果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则还是先要对执行合同的损失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进行比较,以决定执不执行合同:执行合同的损失就是合同售价与商品成本的差额;而不执行合同的损失通常包括不执行合同的赔款和标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如果存在的话),并且不执行合同的标的资产减值损失确定时不应再以合同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而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企业通过比较这两个损失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执行合同:如果企业选择执行合同,就将合同售价与合同成本的差额全部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不执行合同,就将以市场价为基础计算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不执行合同的赔款确认为预计负债。另外,当企业执行亏损合同时,原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予以转销,冲减销售产品的销售成本。
例1:2012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1月以每件0.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200件,成本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10万元。不考虑销售税费。
分析:甲公司签订的这份不可撤销销售合同,由于合同售价100万元低于合同成本120万元,已经转为亏损合同,属于或有事项,需要比较执行合同的损失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以决定是否履行合同。由于存在合同标的资产(有库存商品的存在),在不执行合同的损失计算中,我们应以市场价为基础对该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不能再以合同价为基础。
执行合同的损失=120-0.5×200=20(万元)
不执行合同的损失=(120-110)+0.5×200×15%=25(万元)
由于执行合同的损失小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因此企业应选择执行合同,以合同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
例2:2012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1月以每件0.5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5%。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200件,成本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值为118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任何销售税费。
执行合同的损失=120-0.5×200=20(万元)
不执行合同的损失=(120-118)+0.5×200×15%=17(万元)
由于执行合同的损失大于不执行合同的损失,因此企业应选择不执行合同,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可变现净值,对合同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的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借:资产减值损失2;贷:存货跌价准备2。借:营业外支出15;贷:预计负债15。
当企业2013年1月执行合同时,相关成本结转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103,存货跌价准备2,预计负债15;贷:库存商品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