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3 期
总第 675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事业单位基建并账无需另做账务处理

作  者
赖剑波

作者单位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2013年第15期刊登的庄震老师《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业务处理探讨》一文(以下简称《庄文》),对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的新旧衔接过程中,基建账并入会计“大账”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转入“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提出质疑,并列举了几个例证来证明事业单位基建大账中“预付工程款”应当如何在事业“大账”中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及期末结转。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基建并账无需另做账务处理,只需把基建账中的重要数据定期在事业单位“大账”中真实反映即可。现就《庄文》所述作一探讨。
一、对《庄文》的商榷
1. 《庄文》认为,在基建账中“预付工程款”不能作为“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来处理,因为与基建会计制度、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相矛盾。其实不然,也并非矛盾,因为“预付工程款”在基建账中就是用于工程建设中预付给施工方或供应商等前期的基建工程费用,是“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当工程进度(按施工进度付款)达到时或购买工程物质用于基本建设时,基建账务处理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冲减“预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财政部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付工程款等”记入事业单位“大账”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只是要求把基建账中已使用或预付资金总括在“大账”中反映,并非要详细反映和记录在有关科目上,形成会计分录。其目的是原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反映基建账的内容,使之“游离”于其中,新制度的意图是要在事业“大账”中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项目中反映基建账的数据。强调的是资产负债表中基建账的数据,而非“预付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2. 《庄文》在例举事业单位2012年12月31日基建账科目余额后,按《新旧事业单位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作了并账的会计分录。对于《庄文》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正确做法所作的陈述,笔者非常赞同,这种方法既简单明了,又如实反映了基建“大收大支”的实际支出,不必“另起炉灶”、“画蛇添足”。
3. 《庄文》认为往来账业务等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支出款,不应记入“在建工程”账户。其实在事业大账中,我们主要是把基建账中的相关数据并入报表,而非账务处理所使用的科目。因为往来业务等账已经在基建账中详细核算与反映了,没有必要又在事业单位大账中赘述。所以往来账项是基建账中的内容,应当属于基建方面的账务处理,并入大账只需将数据并入即可。
4. 《庄文》对2013年1月1日后基建发生的日常业务、事业账对应的并账分录,详细介绍了账务处理的程序和使用的会计科目。笔者认同基建账务处理,因为它真实反映了基建资金的运动及结果,但对事业并账的账务处理是有质疑的:
一是事业大账中没有“基建支出”、“预付工程款”科目。
二是会计做账是要有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的,否则就是做假账。所以不做并入账,只将数据在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项目上反映,就能解决以前基建账“游离”事业“大账”的弊端了。
三是并入基建账的数据在事业大账中是有意义的,不用在新旧制度有关衔接中去大篇幅地作账务处理。要了解整个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可以从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去看,要想详细了解基本建设情况,可以在基建账中“基建支出”等账户去了解,所以,并入大账的数据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数据是来源于基建账户的数据。
二、小结
综上所述,正如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时所言,“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账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在大账中,基建真实数据可以完整反映财务会计信息。笔者认为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不需要复杂化,只要把事物的特征、差异、变动通过货币计量反映在报表中,把重要的信息数据列示出来就行。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