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3 期
总第 675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完整性补充

作  者
黄国俊

作者单位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2013年第8期刊登了张马沙的《借贷记账法记账规则的完整性探索》一文(以下简称“张文”),读后感觉获益良多。张文不仅对我们在运用借贷记账法中的“先借后贷”和“左借右贷”等“默认规则”提出了予以明确规定的建议,而且对基础会计教材中的“多借多贷”的理论缺陷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但在实务工作中,还存在一种略显“另类”的记账规则,笔者称其为“科目方向同,金额方向反”,即在对某项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会计科目的方向相同而金额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从根本上颠覆了“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通用”记账规则,也使张文中的“不可有借无贷,也不可有贷无借”成为一句完全不必要的规定。现笔者结合案例,对这一“独特”的记账规则进行阐释。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的账务处理。如A公司收到银行划入活期存款利息200元。先看企业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情况,一般的账务处理为: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按照这样的处理思路,对于上例中的存款利息收入,实务中通常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借:银行存款200;贷:财务费用200。这样处理并记账后,月末结转损益时,按“财务费用”当月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借:本年利润;贷:财务费用。
乍一看,这样处理倒也无可厚非,也不能说有多大的错误。但是,利润表的“财务费用”项目是按该科目结转损益的金额编制填列的,也就是按“本年利润”科目对应的“财务费用”科目金额填列。而账面上“财务费用”的发生额不仅包括“本年利润”科目对应的金额,还包括上述收到利息时“银行存款”科目对应的金额。也就是说,会计报表的“财务费用”项目与账簿中的“财务费用”科目金额不能对应相符。但如果将收到银行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改为:借:银行存款200;借:财务费用-200,也就是做会计科目方向相同但记账金额的方向相反的会计分录,上述问题即迎刃而解了。
再如,B公司上月销售某商品给甲企业并已收到货款(含税,下同),因计算错误,多收甲企业货款2 340元。本月发现该错误后,通过银行将多收的货款退回给甲企业。
本例中,B公司发现多收甲企业货款时,因为已对上月的销售业务进行了账务处理,所以对于退回的货款只能作冲销上月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通常的账务处理应当是:借:主营业务收入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贷:银行存款2 340。
然而这样处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上文所述的从账面上虚增“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并导致相关的几个科目的账簿金额与报表金额不能对应相符;二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分多栏目设置明细账的,“销项税额”专栏在该科目的贷方栏,因此是无法直接登记其借方发生额的,只能以负数(红字)在贷方登记。
为避免这样的“尴尬”,倒不如将该退款业务直接处理为:贷:银行存款2 340;贷:主营业务收入-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