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作  者
曾恩德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以房产、土地作为投资的,则房产、土地应当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作价,并且房产、土地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将房产、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根据不同税种其纳税处理有所不同。
  一、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这实质上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