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3 期
总第 675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主要风险点

作  者
罗 韬 唐永建

作者单位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 400015)

摘  要

      【摘要】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担保公司审计的经验,谈一谈担保公司审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以期能使审计师快速而又准确地发现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降低担保公司审计风险。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审计   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简称“担保公司”)发展迅速。由于担保公司股东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担保行业公司化发展的时间不长,使得担保公司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文列举了担保公司审计人员经常遇到的几类问题。
一、部分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从审计情况看,国有企业和大公司投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其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而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投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其内部治理则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那种股东和高管“二合一”的担保公司,其内部治理问题更严重。
审计人员一旦发现所审计的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存在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①重点关注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其缺乏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可能只代表了主要管理层的意图,虚增或隐瞒利润的可能性大增。此外,符合性测试基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主要应通过实质性测试程序来完成审计工作。②向治理层及其主要股东提出管理建议书,阐明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担保公司应在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下工夫,使“三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
二、部分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部分担保公司由于领导对内部控制不重视或人才缺乏,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项目评审标准上,很多担保公司定性标准通常比较多,但对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定量标准或者没有,或者比较简单,使项目评审不具有科学性,对一个项目是否进行担保主要是“领导说了算”,并没有体现出担保重视风险控制和管理的行业特性,为担保公司的未来经营埋下了一定的风险。还有一些担保公司将其他成熟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照搬,但并未设立与该内部控制制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配备人员,使得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摆设。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对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可从整体层面和担保业务等业务流程层面进行,并对担保业务进行控制测试,如发现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应重点关注其未来的担保风险。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担保业务的运营情况等加以关注,即检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查看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无重大变化;询问业务人员被担保企业有无突发性事件,是否存在逾期贷款或拖欠担保费用的情况;对于大额的担保,还可现场走访被担保企业,实地感受其经营情况等等。如果审计人员对某笔担保业务未来风险存在疑虑,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要求被担保企业通过提供书面声明或计提准备金等方式规避风险,并视情况考虑是否进行披露。
三、部分担保公司准备金的计提存在随意性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笔者接触到的担保公司中,经常发现一些担保公司不按该规定计提这两类准备金。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担保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担保业务台账等,按规定进行准备金计提的测算,看其是否足额计提了相应的准备金。若未达到规定的准备金水平,审计人员应提出调整建议,并视其接受情况出具相应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四、部分担保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险合同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一次性确认收入。但笔者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未能完全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要么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因未收到担保费而不确认收入,要么对那些担保责任跨年的担保业务,仍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担保业务收入。
审计人员在审计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入时,应检查担保业务台账中当年新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及其应收保费,并结合“预收账款”、“存入保证金”等科目的明细账来测算当年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以防止台账有所遗漏。如果测算的担保费收入与担保公司实际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部分担保公司超比例担保,担保集中度较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该规定旨在降低担保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因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审计人员在检查客户集中度时,应检查担保公司是否超比例为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检查难点在于识别被担保人的关联方。根据经验,一般可通过询问被担保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查看被担保单位的会计报告、被担保人网站等方式来识别被担保单位的关联方。
一旦发现超比例担保,审计人员应建议担保公司进行分担保,如担保公司拒绝,则应视超比例及金额大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六、部分担保公司超比例进行其他投资,变相从事违规放贷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但实际上,有很多担保公司存在委托贷款或进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偏离了担保主业,有些担保公司其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甚者还有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过桥”贷款的形式,变相为其客户提供“过桥”贷款,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削弱了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审计人员在审计担保公司时,应关注担保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计算担保公司的其他投资(包括委托贷款、股票基金投资、理财产品等)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并重点关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特别是担保客户存在“借旧还新”贷款的,更应关注其资金走向。如发现担保公司超比例进行其他投资或违超放贷,应向担保公司提出整改建议,若担保公司拒绝,应客观地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
主要参考文献
      罗威.略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计方法及其风险管理.海南金融,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