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浅析企业对查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马广明

作者单位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摘  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经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为税负较低等原因,需要补交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对此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根据自己的见解,将处理方法简述如下。
  一、企业对税务部门检查出的应确认为收入的预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被查出原已计入预收账款的金额应确认为收入,按未开具发票收入核算,补交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确认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确认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以后企业收到剩余款项时,首先要用红字冲销前期的未开具发票收入,即用红字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收到的剩余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再按所开具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商品的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