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1 期
总第 46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作  者
林 瑾

作者单位
海南儋州

摘  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可能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畅,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债务进行重组。债务重组会涉及纳税成本,因此企业必须在不影响债务重组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债务重组的税负。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双方只考虑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重组所得征税问题,很少考虑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但债务重组常常会涉及增值税,因此有必要在债务重组中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负。
  一、以旧货抵债的债务重组
  随着经济交易的日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以物抵债的物品,一般来讲,有很多是使用过的旧货。对于旧货的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有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否则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基于以上规定,企业以旧货清偿债务时便有了增值税的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