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1 期
总第 67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困境与对策

作  者
陈淑贤

作者单位
(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 上海 201209)

摘  要

      【摘要】近年来,供应链金融成为研究热点,各家银行也随之推出诸如“融链通”、“融易达”等相应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及服务,这些业务在推行中帮助不少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供应链金融并没有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手段,核心企业缺乏供应链管理理念、银行因此提高费率增加企业负担、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方案中的风险控制以及物流企业作用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   中小企业   第三方物流

中小企业在企业正常的采购、经营和销售循环中,往往会因为货款回笼不及时等原因形成现金流缺口,应对这一问题,作为近期研究热点的供应链融资有针对性地设计了预付账款融资、仓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三种主要解决方案。这些融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供应链金融并没有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手段,核心企业缺乏供应链管理理念、银行因此提高费率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都制约了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一、供应链融资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问题
在积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进程中,金融机构推出了简化申请资料、专设审批流程、实施优惠税率等相关规定,在担保费率、贷款利率上浮百分比方面都有所降低。例如,某银行规定,其供应链融资贷款利率可“较其他中小企业贷款少上浮5 ~ 10个百分点”,同时担保费率可“较其他企业低1 ~ 1.3个百分点”。而据一家国有银行披露的500万元预付款融资案例显示,采用预付账款融资形式的资金成本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成本下降了8%左右。
但是供应链融资方式仍然没有从更大层面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来自2012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办的一项调查表明,仍有72%的中小企业反映资金面紧张, 10%左右的融资成本也仍属于偏高范围。分析原因,银行为回避风险所做的各种费率要求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阻碍了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取所需资金。
1. 银行的相关费率规定。为规避信用风险,银行除对中小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条件作出规定外,在相关费率上也提出了不少要求:①融资比限制:供应链融资中某些融资方式的融资比“原则上不得超过70%,最高不得超过90%”,这意味着融资敞口以外的10% ~ 30%部分需要企业拿出自用资金来保证。②融资保证金:银行所提出的10% ~ 20%左右的融资保证金则进一步占用了中小企业可使用的资金额度。③管理费率:由于供应链融资多涉及购销货物,银行因此规定对中小企业拟购入或销售的货物按照融资额度收取1% ~ 2%的管理费。④手续费率:对于主要用于基于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的短期融资项目,通常会按照融资额的0.2%左右收取手续费。
2. 案例分析。以预付账款融资方式为例,假设某中小企业需要500万元资金用于购进货物,6个月以内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6%,企业有两种借款方式可以选择:流动资金贷款或预付账款融资。
(1)流动资金贷款。考虑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大多数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会选择在基准利率上进行上浮,以上浮20%为例,若该企业贷款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付利息=500×5.6%×(1+20%)×6/12=16.8(万元)
实际利率=[1+5.6%×(1+20%)/2]2-1=6.83%
资金成本=6.83%×(1-25%)=5.12%
若直接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根据企业资金回笼情况随时偿还,并假设企业2月末归还200万元,4月末归还200万元,6月末归还100万元。则:
应付利息=500×5.6%×(1+20%)×2/12+300×5.6%×(1+20%)×2/12+100×5.6%×(1+20%)×2/12=10(万元)
实际利率=(1+10/500)2-1=4.07%
资金成本=4.07%×(1-25%)=3.05%
(2)预付账款融资。假设根据规定,供应链融资贷款利率可以少上浮10个百分点,即上浮10%,保证金设定为10%,管理费率设定为1%。归还融资款本金根据提货频次和金额设定为2月末归还200万元,4月末归还200万元,6月末归还100万元。则:
应付利息=500×5.6%×(1+10%)×2/12+300×5.6%×(1+10%)×2/12+100×5.6%×(1+10%)×2/12=9.24(万元)管理费=500×1%=5(万元)
实际利率=[1+(9.24+5)/500]2-1=5.77%(根据银行规定,所有费率均包含在利息中计算)
资金成本=5.77%×(1-25%)/(1-10%)=4.81%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保证金一般由企业先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再按照融资额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企业若想取得500万元融资款,需首先缴入50万元作为定期存款。此处为了计算需要,将其反映为贴现贷款。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预付账款融资形式上虽然比一次还本付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资金成本低,但是相对于可以提前还款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却并无优势,因此造成了只有那些无法取得提前还款模式的企业才会选择预付账款融资,而能够自由选择还款时间的企业则更倾向于采用直接流动资金贷款。
二、供应链融资中的核心企业作用力问题
供应链融资和传统银行融资模式的最大区别是对企业的信贷准入评估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其中核心企业虽然是间接参与者,但其财务实力、行业地位以及其对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效率都是银行评估的重点。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的沟通来获取整个供应链体系中其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风险的及时控制。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获取供应链融资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型企业(供应链融资核心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及其与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融资。但在现实中,核心企业的作用力有限也阻碍了供应链融资的进一步发展。
1. 银行对核心企业的认定限制影响核心企业的覆盖范围。除了对核心企业的资格认定有严格的规定外,各家银行对核心企业的认定权限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而言,分行可以确定辖内核心企业名单,而全行范围试点核心企业和异地企业为核心企业的则需报总行审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核心企业的数量。核心企业的数量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所能辐射的中小企业范围,使得能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有限,进而也影响了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
2. 核心企业对其自身在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认识不足。供应链金融中的直接受益者虽然是处在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成员,但最终获益的却是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一般不存在融资瓶颈,但由于供应链中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成员的绩效直接影响到核心企业本身的绩效,所以核心企业应认识到,只有利用自己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或良好的信用为上下游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或融资的便利性,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但在现实中,不少核心企业对其在供应链融资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影响了供应链融资的发展。
例如,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会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要求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此占用了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核心企业或者选择放弃和自身无直接关联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或者在提供担保后对中小企业提出了如降低产品价格、增加赊销比例的要求,将负担转嫁到中小企业身上,这些都导致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
三、供应链融资中的物流企业作用力问题
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支持。来自《2012中国供应链管理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有将近82%的制造业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比起银行,物流企业能够通过货运情况更直观地了解供应链中企业的运营状况,在信用担保、货物监管、价值保全、资产变现及货运代理等方面都具备信息获取优势。
在供应链融资体系中,物流企业不仅可以对贷款后的抵押、质押物提供全面监管服务,还可以通过提供中小企业托运货物的规格、型号、市价、销售渠道、更新情况等信息,帮助银行做出更为正确的资信评估,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机会。但在现实中,受到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限制,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样有限。
1. 物流企业的资信问题。虽然物流业近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第三方物流比重偏低。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份额分散仍然是整体特征,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监管体系的约束,物流业鱼龙混杂,不少中小物流企业对其货运主业的服务品质尚不能保证,自身资信状况存在很大问题,更不用谈参与供应链融资体系构建、发挥其监管职能,以保证抵、质押货物的真实性和质量。
2. 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无法对接。为了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变现价值和销售情况,规避产品市场风险,需要建立灵活快速的市场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这需要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将第三方物流企业所获取的仓储、运输和现场监管信息及时整合到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中,将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及时合并。但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物流企业所获取的信息无法和银行及时对接,导致物流和资金流各自流转,使得供应链融资模式仅能为某些和大型物流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中小企业所用。
四、完善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体系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使得能够通过该种模式获得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数量有限,目前主要是符合要求的部分贸易型中小企业较容易通过供应链融资模式获取到银行贷款。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 进一步降低供应链融资体系中的融资费率。供应链融资的创新之处是将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捏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从过去的“点融”转变为“链融”,中小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随之增加,相应的,银行的信贷风险也会有所降低,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可以通过测算业务收益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调融资费率,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
2. 扩大核心企业的认定范围,设立“核心企业组”。对于核心企业的认定不应当局限在行业最大、龙头企业上,而应当通过对供应链的深入分析,将认定视角从简单的购销关系延伸到企业间的业务、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筛选出供应链节点上的多个大中型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组,并将上下游企业中与这些核心企业合作期限较长、合作关系稳定、供货量较大或者有稳定大宗物资存储的企业作为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拓展对象,以消除单个核心企业辐射范围较小的弊端。在金融政策的支持下,还可以将供应链融资中的资金供给者从银行扩大到核心企业,从向银行融资拓展为企业间的“互助融资”,以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 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融资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物流业的成熟发展,因此应进一步改变目前“大而全”、“小而全”的制造业企业运营模式,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推动大型物流企业和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合并、联盟,形成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范围的,集运输、仓储、装卸和配送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提高物流企业的资信等级,这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物流运输效率,同时也为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体系中发挥监管和评估功能奠定基础。
4. 构建银企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的不对称是形成信贷风险的原因之一,因此,构建高效灵活的银企信息共享平台对供应链融资的发展非常必要。这一平台覆盖供应链融资的全部参与者——银行、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以及中小企业,不仅可以实现银行和物流企业资金流和物流信息的融合,核心企业也能通过信息共享了解到供应链成员企业更多的经营信息,避免与供应链成员企业的合作风险和为成员企业融资的担保风险。
【注】本文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民办高校重大内涵建设项目“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莉.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 袁荃.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决策模型.财会月刊,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