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8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新会计准则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问题的思考

作  者
杨模荣

作者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合肥 230009

摘  要

   【摘要】 本文探讨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收益项目分类的相关原则和方法,提出按照收益项目价值相关性标准对收益项目进行系统分类的方法。
  【关键词】 非经常性损益   价值评估   盈余管理

   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的不完整性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定义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列举了10项具体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扩大至14项。2007年2月,结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变化,中国证监会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做出了修订,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扩大至15项。笔者列举部分案例说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的不完整性。
  1. 中国银行在其2007年第1季度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由于我国2007年3月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下降到2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国银行必须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以反映未来新税率下递延所得税净资产的可实现值。由此导致中国银行2007年第1季度所得税费用增加36.52亿元。该项费用的增加是因为颁布了新税法这种一次性事项导致的,显然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是,这类事项并没有包括在《问答》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因此中国银行也没有把它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