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3问题解答之十(083 ~ 092)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83. 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建了一栋办公楼和宿舍楼,宿舍楼部分楼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对职工“发售”(职工仅拥有使用权),部分用于职工宿舍。请问:宿舍楼是否能入固定资产核算?“发售”部分是否应计提折旧?
答:由于职工仅拥有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这部分宿舍楼应属于固定资产,另一部分宿舍楼用于职工宿舍,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属于固定资产。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规定,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一)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显然,记入固定资产的房产应当计提折旧。

084. 我单位承揽了一项设计合同,合同金额共9万元,因单位没有设计资质,特挂靠了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自己有领税务发票,由设计公司向业主提供发票,再扣除管理费和税费,把余款打给我们,设计公司和我们签分包合同,我们单位是核定征收,那这样是否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因此,贵公司和挂靠的设计公司这种行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承揽设计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85. 我公司财务软件升级费用30多万元,使用期限也不能明确(因不知下次升级时间),请问这笔费用应如何做账?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单独计价的财务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软件升级费用,区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如果无形资产仍有摊余价值的,直接增加无形资产原价,采用直线法,在剩余年限内摊销;如果剩余摊销年限小于两年,可将升级后的软件价值,从升级后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两年的期限内摊销;②如果软件已摊销完毕,将升级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在不短于两年的期限内摊销。

086. 公司组织省外旅游,在漂流时出现意外,一名员工膝盖严重受伤住进当地医院,公司暂时先垫付5 000元。员工伤愈后经医院鉴定为3级伤残,医药费花费28 000元,保险支付90%。公司领导讨论后决定给予其抚恤金10 000元,养伤期间(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1 800元。请问怎么做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医药费、抚恤金都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养伤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的工资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①垫支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5 000;贷:库存现金5 000。②支付医药费、抚恤金,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2 800(28 000×10%+10 000);贷:库存现金7 800,其他应收款5 000。③支付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 800;贷:银行存款1 800。④结转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14 60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2 800、——工资1 800。

087.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拟减少实收资本4 000万元,此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 000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 000万元。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于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贵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贵公司用以弥补企业亏损。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贵公司而言,该事项应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088. 我公司发生了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包括租赁会议场地的租金支出、组织党员到革命根据地参观、建党90周年红歌比赛等费用。请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中组发[2008]3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19条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核算,但企业不得承担个人支出。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扣除上有不同的规定。
2005年11月,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54号)在全国率先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同时明确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089. 我公司向外面租赁了一块8 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30万元/月。其中划出1 000平方米作为职工宿舍,本月花费了40万元进行装修。现装修完毕,员工入住,公司签署了宿舍管理规定,入住者收取80元/月的费用。
请教几个问题:①40万元职工宿舍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是否必须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②向入住员工收取的80元/月的住宿费用,如何处理?
答:如果贵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对于以上经济业务,比较简化的会计处理是:对于租来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如果装修费用不大,可以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如果装修金额较大,可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科目,然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贵公司向入住员工收取的80元/月的费用应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冲减公司租赁费用。
090. 我公司购买了一张高尔夫球会员证做招待客户之用,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按10年进行摊销,摊销记入业务招待费。但国外总部财务人员认为该会员证是长期有效的(无规定期限,只是会员资格,每次消费需另付费),以后也可转让,且转让价值不会低,所以他们认为不应该进行摊销。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释比较合理呢?
答:贵公司将高尔夫球会员证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按10年进行摊销是合理的。
政部发布的《关于高尔夫球会员证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32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高尔夫球会员证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其他资产”进行管理,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交际应酬费”。

091. 我单位有一旧厂房现因重建而拆除,可以作为翻修处理,那原有建筑物上拆除物资回收如何入账,是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吗?
答:原建筑物价值可作报废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厂房。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
拆除物资回收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092. 某公司在销售硬件的同时,按照客户的要求,加装了一些特殊的软件研发项目,硬件和软件服务的价款单独核算。实行“营改增”试点后,是否可以将硬件和软件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因此,贵公司的这项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销售硬件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贵公司已分别核算硬件的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可分别按以上两档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