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营改增”基本政策把握

作  者
李云宏 苏 菊

作者单位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鞍山 114051 辽宁鑫诚税务师事务所 辽宁鞍山 114000)

摘  要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为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由于铁路、邮政、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以及转让不动产没有纳入第二阶段的“营改增”范围,上述行业的混合销售中的现代服务,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铁路运输及铁路场站服务、经营快递业务、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如果列举得不够具体,可以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并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销售额是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的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比如:
(1)某公司销售货物年销售额103万元(含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含税)。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520/(1+3%)=504.85(万元)>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某公司的货物年销售额50万元(含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含税),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50/(1+3%)=48.54(万元)<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520/(1+3%)=504.85(万元)>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某公司的货物年销售额50万元(含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80万元(含税),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50/(1+3%)=48.54(万元)<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480/(1+3%)=466.02(万元)<5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4)某公司销售货物年销售额52万元(含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00万元(含税),该公司销售货物年不含税销售额=52/(1+3%)=50.49(万元)>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400/(1+3%)=388(万元)<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