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软件生产企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很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对与软件生产企业相关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帮助企业节税减负。
【关键词】软件生产企业   纳税筹划   增值税   所得税

一、将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发式扩大再生产
税法依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筹划思路: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尽量将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这样便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1: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为2 000万元,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为100万元。该企业对于所退的增值税的用途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二是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2 000×17%-100=240(万元)
实际税负率=240÷2 000×100%=12%>3%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240-2 000×3%=180(万元)
由于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18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因此,所退增值税税额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针对退税额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0×25%=45(万元)
方案二: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由方案一可知,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退增值税税额为180万元。
由于将所退的增值税税额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因此,所退增值税税额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针对退税额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45-0)。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二、利用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成立前期一般存在亏损或微利的状况,这时应当尽量推迟获利年度,以便使以后产生高利润的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某投资者于2010年1月1日注册成立甲软件生产企业,该企业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0万元、550万元、65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企业2010 ~ 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有意识地进行利润控制,将原来2010年产生的20万元利润延期至2011年实现,则会使前两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变为-10万元、-10万元,以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这样将获利年度推迟到2012年。则甲企业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2010\&-10\&0\&2011\&-10\&0\&2012\&500(开始获利年度)\&0(免税)\&2013\&550\&0(免税)\&2014\&650\&650×25%÷2=81.25(减半)\&2015\&600\&600×25%÷2=75(减半)\&2016\&700\&700×25%÷2=87.50(减半)\&合计\&2 980\&243.75\&]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3.75万元(537.50-243.75)。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三、利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给职工发放职工福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扣除。
筹划思路:若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超支,则可考虑将超支部分的职工福利费转换为职工培训费用,这样便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例3:甲软件生产企业2012年12月决定支出3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职工培训费,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300万元全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二是将14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160万元作为职工培训费用。该企业本期的会计利润为3 000万元(未扣除上述300万元的支出),无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12月发放给全体职工的工资为1 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软件生产企业2012年12月决定给全体职工发放职工福利300万元。
由于300万元>1 000×14%=140(万元),因此,职工福利费只能税前扣除140万元。则: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 000-140=2 860(万元)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 860×25%=715(万元)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人才素质,2012年12月经董事会决定给全体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并承担全体职工的培训费用160万元,剩余14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
由于140万元的职工福利费恰好等于工资的14%,因此,可全额扣除。则: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 000-160-140=2 700(万元)
2012年12月甲软件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 700×25%=6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715-675)。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软件生产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筹划思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采用跨年度分次转让或签订分期收款合同的方式,使得每一年度的技术转让所得均不超过500万元,这样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例4:2012年12月20日甲软件生产企业决定将一项技术转让给乙企业,可取得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已扣除相关成本费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与乙企业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900-500=400(万元)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5%÷2=50(万元)
方案二:甲软件生产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与乙企业签订分期收款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约定2012年12月20日收取总价款的50%,剩余的50%价款于2013年1月20日全部收回。
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4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因此,2012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万元)。
2013年甲软件生产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4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因此,2013年甲软件生产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0(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50-0)。因此,应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2RKA07040)的阶段性成果,也是2012年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财税政策,促进潍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葛长银.节税筹划案例与实操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2. 宋洪祥.不缴糊涂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0;2
3. 支雪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