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商业预付卡偷漏税方式及防范措施

作  者
田增达

作者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MBA学院 杭州 310011)

摘  要

      【摘要】商业预付卡在刺激消费、便利公众、减少现金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领域也成了偷漏税的重灾区。本文列举了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主要路径,并介绍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预付卡   偷漏税   税收管理   防范措施

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已成为人们消费的一种时尚,各大商场、超市、餐厅等消费场所也将可以使用第三方支付公司发行的商业预付卡作为竞争的有利条件,这种背景也促使了商业预付卡的蓬勃发展。不可否认商业预付卡在刺激消费、便利公众、减少现金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广泛使用被有心人士利用,已成为偷漏税产生的重点领域。
一、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方式
1. 利用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列支实现偷漏税。
第一种情况是发卡机构与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可在商户处消费,发卡机构发卡的主要目的是从商户处收取手续费,而对商户来说则可以通过使用商业预付卡扩大自身的销售,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发行时由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的购卡金额开具发票,商户根据持卡人消费的商业预付卡金额向发卡机构开具发票,而持卡人在商户处消费时不再索要发票,发卡机构再与商户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对手续费进行开票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购卡人,特别是企业购卡人可以通过多采购商业预付卡提前列支费用的方式操纵当年的利润完成情况,多列支购卡费用使企业当期利润降低,从而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
第二种情况是由银行或银联等金融机构发行商业预付卡,卡面印有银联标志,这种卡无需像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的卡一样需要与商户签订合同才能实现支付功能,而是可以在银联卡通用的场所直接实现支付,与其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的卡有所不同,这种卡发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取手续费,而是为了资金沉淀。因发卡机构与商户没有约定,商户无需向发卡机构提供发票,因此持卡人在商户处消费后,商户将其视为银行卡消费,需要向持卡人提供发票,发卡机构与商户之间无须再结算手续费。这种模式下,在购买卡时购卡人已从发行机购索要了发票,因此针对这种商业预付卡,同一笔交易却产生了两笔发票,持票人根据发票列支成本后所得税流失严重。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购卡人利用商业预付卡为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发卡机构购买商业预付卡,取得发票后在所得税前列支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而在发放工资或福利时向员工发放商业预付卡,从账面上减少员工的税前工资额,从而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偷漏税手段非常隐蔽,表面上手续规范,但实际上却给国家造成不小的税收损失。
2. 通过方便电子商务结算间接实现偷漏税。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另一条路径就是为电子商务偷漏税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在偷漏税方面存在一定的客观优势:首先是电子商务相关的网络商户与实体店铺相比,可以没有固定注册的经营场所,它将真实的商品转化为网上流转的数据信息,所有的购买订单都在网上产生,为实际征缴带来了困难。其次是商务活动中所需的合同、票据等支撑信息缺失,“不开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证据,再加上其交易资料的保密性和隐匿性,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交易信息。再次,电子商务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减弱,网上交易不再存在任何地域限制,从而使通过网上交易完成的电子商务失去了传统税收中的管辖权原则依据。最后,电子商务产业在我国仍属新兴事物,国家还没有完善相关的管理规范,目前大多是沿用传统商务活动相关的法规,这与实际的模式已经不相符合,从而给予了商家巧钻政策漏洞、牟取私利的机会。
相关调查显示,通过网络形成的交易开票的仅为30%,而70%未缴纳任何税款, 2012年全国平台型电商偷漏税额超过1 000亿元。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支付方式一直是其快速发展的瓶颈:可以想象,如果客户与网络商家达成交易意向,根据传统的支付方式,购买者需要去银行或邮局办理烦琐的汇款业务,还需要担心付款后是否能够收到商品;而如果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又会给商家带来一定风险。第三方支付方式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避免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退换货、诚信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其中电子商务的结算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商业预付卡实现的,另外这种结算方式只注重流转的数据信息,对其他信息登记不完备,使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也为电子商务偷漏税提供了便利。
二、防范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措施
通过对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实现路径进行分析,总结起来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在堵截商业预付卡偷漏税的措施上也需要两种不同的思路。
1. 针对直接路径实现的偷漏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堵截:针对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无论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银行或银联等金融机构)印刷专门类型的发票,发行时允许其向购卡方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注明购买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提供查询接口供购卡方查询当月使用汇总数据。购卡方取得发票及卡后不得直接列支成本或费用,可参照存货方式单列科目核算,并根据从发卡机构接口中下载的使用汇总数据据实结转。持卡人在商户处使用时商户不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商户根据收到的商业预付卡金额扣除需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后向发卡机构开具发票。商户根据开票金额交流转税及确认收入,发卡机构根据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根据从商户处收到的发票确认成本,但流转税根据开票金额扣除商户向其开票的金额后差额缴纳。
这样既可避免企业通过购买商业预付卡多列支费用操控利润,也可避免同一笔交易重复开票而导致的税款流失。另外,企业因不能提前列支费用,也可遏止其通过商业预付卡为员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动机。
2. 针对间接路径实现的偷漏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堵截:鉴于电子商务在偷漏税方面存在客观优势,如无办公场地、没有地域限制、不开发票等,我们也需要广开思路,从根源上去控制。电子商务的商户在网上销售产品的目的肯定是要收到资金,所以我们可以从资金上去控制,指定提供网上结算的机构为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根据简易征收的比率(如6%),由提供网上结算的机构在代收资金时从货款中扣除,商户如存在线上线下两种经营渠道的,要求分开核算,针对线上交易部分已按简易征收方式扣税的不再重复交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电子商务税款的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结算制度汇编.北京:长安出版社发行部,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