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IFRS 9金融资产两分类法在我国的适用性

作  者
谭春萍

作者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计财处 大连 116029)

摘  要

      【摘要】本文以IFRS 9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为研究对象,系统阐述了IFRS 9的金融资产两分类体系,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分类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IFRS 9金融资产两分类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并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IFRS 9   CAS 22   金融资产   两分类法  

一、前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了改善并简化金融工具报告、降低金融工具会计的难度,于2009年7月发布草案《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并于2009年11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主要包含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的相关规定。2010年10月,金融负债的相关会计规定被编入IFRS 9,至此IFRS 9得到进一步完善。2011年12月,IASB将IFRS 9的生效日期由2013年1月1日推延到2015年1月1日。
IFRS 9对金融资产分类的要求与我国会计准则区别甚大,因此深入理解IFRS 9的金融资产两分类法,探讨其在我国的适用性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IFRS 9的金融资产两分类体系
IFRS 9要求企业依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 IFRS 9的金融资产分类基础是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否则,归类为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为目的而持有该金融资产。②该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及流通在外的本金产生的利息。这两项判定条件具有先后顺序,只有先通过业务模式测试才能进行现金流量测试,而且必须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对于不能同时满足这两项判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由此,在IFRS 9下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归类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但是IFRS 9要求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该指定不可撤销,其他的权益工具则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IFRS 9采用的计量模式为混合计量模式。IFRS 9要求所有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计量又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其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两种。
3. IFRS 9严格限制金融资产的重分类。IFRS 9规定,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唯一条件为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如果业务模式发生改变,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之间可以重分类,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参与重分类。此外,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条件不包括金融资产的合约现金流量特征发生改变。
4. IFRS 9将混合工具作为整体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混合工具,如果主合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即主合同为金融工具),IFRS 9将混合工具作为整体进行确认和计量,对其整体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取消了IAS 39中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三、我国的金融资产分类现状
(一)我国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趋同于IAS 39,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CAS 22以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与能力并结合金融资产的特征与所处市场环境为分类基础,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计量属性方面,采用混合计量模式,但与IFRS 9相比,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小,摊余成本这一属性依然占据重要位置(如右表所示)。
CAS 22允许企业在初始确认时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CAS 22规定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及能力发生改变时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极少数情况下亦可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不可相互重分类。
(二)金融资产分类规定的实际应用
1. 样本选择。本文选取了34家上市金融机构及503家上市非金融行业公司作为样本,在分析其2009 ~ 2011年年报、2012年第三季度季报的基础上,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情况。
34家上市金融机构中银行有16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有15家,分别是海通证券、宏源证券、东北证券、华泰证券、国元证券、中信证券、长江证券、太平洋证券、光大证券、山西证券、国金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安信信托投资。保险公司有3家,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
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有华联控股、康佳、万科、中粮地产(集团)等503家。
2. 分析结果。
(1)我国上市公司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非金融行业的金融资产占金融行业金融资产的比率从2009年到2012年均在3%以下。从金融资产合计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金融资产以绝对的优势分布在金融行业。
(2)我国金融资产分类以贷款及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主要构成部分。在金融行业,贷款及应收款项占总资产的70%以上,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也在10%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仅为1%左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也只有8%左右。在非金融行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仅为0.2%左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仅为0.8%左右,但是贷款及应收款项占总资产的比率达到了3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金融资产结构中,无论是金融行业还是非金融行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占极小部分,贷款及应收款项占绝对多数。而且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持有贷款及应收款项的比率有上升趋势,此种状况在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中尤其突出。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行业的持有比例也要远远高于非金融行业。
(3)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归类为后者。上市金融机构及上市非金融行业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显著大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更愿意将权益工具、衍生工具等划分为较为稳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在金融行业中,保险业上市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要高于银行业及证券、信托投资业的上市公司。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在2009年达到了34.29%的水平,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2010年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30%左右的水平,此比率显著高于银行业及证券、信托业仅为10%左右的水平。此外,保险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也显著高于银行业。
四、IFRS 9金融资产两分类法在我国的适用性
(一)IFRS 9两分类法的优越性
1. 简化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CAS 22中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为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与能力,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都有判断某资产可以或必须归为此类的特别规定,相应的规定复杂,判断过程繁杂。IFRS 9以两分类法取代CAS 22的四分类法,改变了繁杂的以规则为导向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实行单一的以原则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每一类金融资产体现的是其计量属性趋近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由此可提供更具相关性的财务信息,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等状况。此外,IFRS 9将混合工具作为整体核算简化了四分类法下混合工具繁杂的拆分与不拆分处理过程,严格限制了重分类,简化了重分类复杂的处理过程。
2. 缩小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我国的金融资产四分类法具有主观性,管理层可以利用这一特性,以想要达到的结果为出发点而改变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使金融资产的分类为其最终结果服务。因此,同一金融资产可能因为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和能力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IFRS 9不以持有意图及能力作为划分金融资产类别的基础,减少了需要管理层判断的主观因素。同时,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别,与CAS 22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可在资产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不同,IFRS 9要求利得和损失只要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就不得再转入当期损益,从源头上断掉了管理层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利润“储蓄池”的想法。另外, IFRS 9中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可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与CAS 22相比大大缩小(如下图所示),仅限于消除或减少会计匹配不当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层利用选择权实施利润操纵。此外,IFRS 9严格限制了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只允许在业务模式改变时进行重分类,而且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改变与否由高级管理层决定,会对企业的运营影响巨大,业务模式改变的几率是很小的。即使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在变更当期不做会计处理,在下一会计期间才允许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滥用重分类的盈余管理。

 

 

 


3. 提高了金融工具列报的完整性。CAS 22四分类法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益绕过利润表,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权益中,其价值增值推迟到资产处置时才列入当期损益。此种做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也使利润表反映的信息不完整。
IFRS 9引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其他综合收益是指计入综合收益但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列入综合收益表(我国列入利润表),实质上指的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税后净额。IFRS 9规定,以非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应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后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列示。金融资产的价值增值部分直接构成了综合收益的一部分,不再是损益和权益在不同报表中分开列报,能够提供更完整的会计信息,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二)IFRS 9两分类法在我国运用的潜在问题
1. 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存在诸多疑惑,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操作指南。①IFRS 9只对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了举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企业大多将外部环境、经营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用以判断其业务模式,由此导致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存在一定的主观性。②IFRS 9对业务模式的宽松界定易导致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也加大了审计的难度。③IFRS 9缺乏对诸如为流动性储备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及为保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等具体运作模式下的金融资产进行业务模式判断的操作细则。④实务中,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划分业务类型及资产种类的标准众多,如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银行账户资产、交易账户资产等,此类划分标准如何与业务模式进行挂钩也成为运用IFRS 9所面临的难题。
2. 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将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保险业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达到了30%以上。如果实施IFRS 9,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则现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不再转入损益,这将对保险公司的利润产生巨大影响。
3. 我国公允价值应用起步晚,估值技术欠缺。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是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关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市价法、收益法、成本法,并提出“公允价值层次”的概念,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采用报告实体在计量日能够进行同质资产或负债交易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的);第二个层次采用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如在活跃市场中存在的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第三个层次采用了不可观察的信息,如通过外推法或内插法获得的但不能得到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支持的信息。通过对公允价值层次的划分提高了公允价值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相对于FASB,我国的CAS 22主要采用了市价法以及类似项目法来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采用估值技术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一直持谨慎态度。CAS 22中采用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充其量只是估值技术法中的收益法之下的现值法,同时CAS 22中所说的“期权定价模型”的应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由于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对于市场条件要求高,适用范围不及估值技术法宽广。因此,我国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欠缺,大大降低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妨碍了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的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推广。
4. 实施“所有权益工具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具有较大困难。IFRS 9要求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必须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用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适当估计。此种“极少数情况”主要是指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当前信息缺乏、成本是公允价值较大估值范围内的最佳估计等极为特殊极为少见的情况。于此同时,IFRS 9要求在以下情况下成本不能代替公允价值:与被投资单位的预算、计划相比,被投资单位的业绩变化重大;所处经济环境及股权或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等。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正是IFRS 9所规定的成本不能代替公允价值的情况。此外,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取得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具有较大的困难。首先,我国欠缺有效机制来保障公允价值的估值,公允价值也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取。其次,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以及持有股权比例较小的投资,企业要获取确定公允价值的信息十分困难,获取公允价值的成本巨大。再次,我国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欠缺,某些估值技术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完善的估值技术体系,由此可能会导致估值结果误差较大等问题。因此,在我国实行所有权益工具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困难重重,这也成为我国采纳IFRS 9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措施建议
目前,我国的CAS 22趋同于IAS 39,随着IFRS 9生效日的临近,IAS 39即将被取代。为了应对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否采用IFRS 9的金融资产两分类法以及如何采用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应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特征、金融资产结构特征及分类现状,适度采用金融资产两分类法。我国应收集数据,测试出应用IFRS 9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以决定采纳IFRS 9的程度,以及征询IASB具体操作细则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经济环境和金融稳定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这两种计量属性各自的优势。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刘永泽,王珏.我国金融工具两分类的适用性探讨.会计研究,2010;8
3. 段婧.改革后的综合收益表的SWOT分析.会计师,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