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8 期
总第 670 期
财会月刊(下)
财政与税务
四点联动,推进“营改增”全面实施

作  者
张文杰

作者单位
(内蒙古财经大学 呼和浩特 010051)

摘  要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里程碑,如何深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是我们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深刻理解“营改增”的意义出发,提出从四个关键点促进“营改增”全面实施。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营改增”破解了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瓶颈,它解决了服务业及第三产业“进项税”不许抵扣的问题,消除了增值税对服务业及第三产业不平等的问题,实现了服务业及第三产业税收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
一、以深刻领悟“营改增”意义为出发点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发展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 有利于调整产业发展结构,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增值税已经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实施,表明它具有独特的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它的抵扣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
1994年我国建立增值税制度,由于当时条件的制约,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如:服务业保留了征收营业税。十几年后,这个税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凸显出来了:国内服务业的规模小,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力;十一五规划当中所有税收指标大都是超额完成的,而营业税没有达到税收指标。
中国为什么变成了制造业大国,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可以抵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而营业税无法抵扣,不能出口退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制约服务业发展的原因之一,使服务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营业税改证增值税,可以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完成了“营改增”,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营改增”将促进企业分工细化:如生产与技术研发的分离。税改前生产企业购入的营业税不允许抵扣,许多生产业企业介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较大,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而企业因研发中投入人力、财力较高,见效慢,企业不愿过多投入研发费用,技术得不到及时更新,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落后,很多企业逐渐面临被市场淘汰。加大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技术研发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技术更新加快,企业的产品有相对稳定的市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营改增”可以促进深化专业分工、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增加就业岗位等社会效应。
“营改增”提升了现代服务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国际运输、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另外,出口货物接受第三产业的服务,税负减轻,如: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力。
2. 促进了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后,首先降低了现代服务业的税赋,同时也降低了制造业的税赋,如:制造业接受了运输服务,也可抵扣增值税;从“营改增”试点统计分析来看,“营改增”后降低了整体的税赋。所以结构性减税,最根本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其他还有很多的措施,但是任何一个措施都没有这个措施力度大,是其他任何结构性减税所不能替代的。这次“营改增”,是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方针的一个最重要的举措。
3. 增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服务业中所耗用的生产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同时营业税给了制造企业也不能抵扣,影响了增值税“连环抵扣”作用的发挥,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抵扣效应便大打折扣。“营改增”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二、国家周密的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的税收制度是“营改增”的保障点
1. 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营改增”。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上海做“营改增”试点城市,带动全国“营改增”的推进,从试点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制定出更科学的“营改增”的制度与措施。第二步,一次性推开“营改增”的风险比较大,因此采取了先在9个省、直辖市的“1+6”行业试点的改革方式,让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暴露出来,在解决了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之后,再将改革逐步推开。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以及7项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营改增。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即取消营业税,按照规划,有望在十二五(2011 ~ 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2. 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以预算管理方面为例,为使“营改增”顺利实施,国家制定了一些试点的税收等制度如:《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72号)随着形势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28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应废止了财预[2011]538号、财预[2012]367号和财预[2012]372号文件。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该制度制定的内容更为全面可行。
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是“营改增”的落脚点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进行“营改增”的企业,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促使“营改增”顺利实施。
1. 加强宣传,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企业领导重视,宣传“营改增”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过参加财政部门培训、召开政策研究会、邀请财政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辅导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用好政策、放大效应,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发展做出贡献。
2. 开展调研分析。对已实行了“营改增”的试点企业进行调研,尤其是与自己业务相同的企业,了解试点企业中“营改增”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借鉴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分析“营改增”后本企业税负的增减。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首先,有95%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是减轻或没有产生变化,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其次,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获得减税,减税的幅度达到40%。再次,交通运输业中的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和部分其他行业的企业,其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税负增加情况呈现逐步下降乃至逐月下降的态势。
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为例,试点第一个月,交通运输业企业增负0.8亿元,而到去年12月,交通运输业企业就变成总体减负0.8亿元,到今年2月份,交通运输业企业总体减负2亿元,北京市的情况也是这样的,这对“营改增”的进一步全面实施有一定参考价值。
四、提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为“营改增”的着眼点
1. 提升财务人员相应的业务水平。“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相关政策的培训,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与运用。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政策,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核算;对增值税项目中的很多视同销售或者不予扣除项目的精准把握;出口退税等,这些会对企业的税务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营业税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直接征税,计算起来比较简单,当实行增值税后,由于运用的是连环抵扣的征税办法,所以,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科学合理核算“营改增”转型期的业务,是“营改增”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提高对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重视。企业所接受的发票“营改增”以前关注其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将是企业必需关注的。对于企业如何与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衔接,将变得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需重点关注。
3. 加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针对企业的销售、采购和福利等相关部门的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理解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企业的作用,不能按照过去那种只要给发票就可以,仅仅有发票是不够的,采购环节的人员一定要重点培训,企业其他涉税岗位人员的专业学习也是至关重要的,要注意上下游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些是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的保证,应加强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营改增”政策的学习,使“营改增”在企业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 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中国报道,2012;4
2.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中国流通经济,2012;3
3.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4.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本市场,2012;1
5. 张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财会月刊,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