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7 期
总第 669 期
财会月刊(上)
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作  者
郭守杰

摘  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D 3. C 4. B 5. B 6. D 7. C 8. D 9. B 10. A 11. C 12. D 13. D 14. C 15. D 16. B 17. B 18. D 19. C 20. A 21. C 22. B 23. B 24. B
二、多项选择题
1. AD 2. BC 3. BD 4. BC 5. CD 6. ABCD 7. ABCD 8. AC 9. AB 10. AB 11. AD 12. ABCD 13. AD 14. AD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 ~ 1 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投资总额2 000万美元并未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5倍。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权质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6)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案例3】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甲公司的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甲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远远超过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30亿元)的50%。
(3)应提供甲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4)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①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②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③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5)①乙公司应当回避表决。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②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超过了32%的2/3。
(6)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本题中,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投反对票的股东王某无权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
(7)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8)①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②保证金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本题中,保证金(10亿元)的数额低于转让收入(40亿元)的30%。
(9)中国证监会批准了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豁免。
(10)丁公司的净利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 000万元。在本题中,丁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合计为2 400万元,超过了2 000万元的法定标准。
【案例4】
(1)①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乙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距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3年。②注册会计师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2)管理人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①管理人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但是,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②管理人一直未将此事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担保物的取回,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①C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C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设立。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5)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E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D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②D公司有权要求E公司将4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
(6)①F公司可以请求对该替代财产行使代偿取回权;②F公司的该项损失应列为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此外,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甲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