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9年 第 36 期
总第 532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中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作  者
屈志凤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武汉 430065

摘  要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其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简单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会计界学者和实务人员的关注。通过近30年的不懈探索,国外学者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而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则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的大公司除披露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外,还不定期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象似乎并不多,即使披露,其披露的质量也不高,如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信息含量偏低、内容具有倾向性、格式不统一等。所以问题依然严重,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来加以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