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7 期
总第 66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供电企业生产管理自用电的财税处理

作  者
乐邦权

作者单位
重庆市忠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生产管理自用电是指电力生产供应企业在对外购电力进行输配电生产加工环节过程中的正常消耗用电,并非电力企业职工个人用电,个人用电与普通消费者一样缴费,不属于此文中讨论的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电力企业要求将生产管理用自用电录入电力营销管理系统作为电力企业销售电量处理,且对自己单位开具发票,分别作收入和成本处理,并要求同时上缴国家各项电力代收基金。笔者对此做法不认同。
1. 违背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生产管理自用电同时作收入和成本,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也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录入电力营销系统作收入,会存在虚增售电量及收入。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关于发票开具的规定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而供电企业不能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
3. 给人为操纵线损提供了机会。按现行做法,生产管理自用电作为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核算,不影响电力企业经营利润指标,但对此部分自用电量的统计会增加售电量,因不存在电费回收的风险,也不影响利润指标的完成,成为人为操纵线损的机会。
4. 生产管理自用电不存在视同销售及补缴增值税问题。在税务检查中,税务部门曾提出生产管理自用电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四条规定了38种视同销售行为,但生产管理自用电不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企业生产管理自用电不应作为企业销售收入,也不存在补缴税的问题。电力企业生产管理自用电属于在电力生产加工过程中正常的生产成本,首先是其对应的购电环节的进项税额应该正常抵扣,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其次虽然电力企业作为终端用户也在用电,但只要是属于生产管理的用电则不存在补缴增值税问题,因为电力供应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税务上要求作收入处理,其凭发票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不存在应补缴税的问题。其中,如果不开具发票会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的断裂,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商品用于继续生产加工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规定相矛盾,而开具发票又与发票管理开具的规定相矛盾,唯有取消将管理自用电作为销售收入的处理方法才会解决此矛盾。类似的情况如自来水公司管理用水,石油公司生产管理用油,家俱生产厂办公用家俱等也是一样的道理,其管理用电构成其产成品成本的一部分,不应作收入,也就不存在补缴税的问题。
建议对生产管理自用电部分规定只能单独装表计量进行管理考核,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合理的线损范围内,营销系统不再录入此部分电量,也不再作相应收入和成本的核算。○